《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5-24 18:35:01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2021年5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相关部署要求,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组织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强调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并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按照自然资源部的工作部署,省自然资源厅及时组织了试点乡镇的申报、遴选、复核、公示等一系列工作,择优推荐试点地区上报自然资源部。2021年1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名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421号),明确了我省20个试点乡镇名单。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做好国家试点前期工作提出了要求。试点地区原则上要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发布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上报至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要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按程序上报审批。

  (二)为试点工作开展提供了政策支持。一是支持试点地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先编、先报、先批、先用,在省国土空间规划获批后,试点所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按规定批准试点地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二是支持在试点整治区域内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区复垦与建新区耕地占补平衡分离管理,允许拆旧区因地制宜复垦为林地、草地等生态用地;三是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试点实施情况,对试点地区安排一定引导资金和奖补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地方政府债券,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为试点工作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

  (三)对开展省级试点作出了部署。在国家已明确的试点地区基础上,在省层面组织实施一批省级试点,享受国家试点同等的省级支持政策。其中,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的试点不超过20个,以县域为实施单元的试点不超过1个,试点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省级试点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由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综合研究确定试点名单并统筹组织实施。

  (四)提出了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省各有关部门做好指导支持;试点所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试点工作予以统筹支持,并加强工作监管和效果评估;试点所涉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试点实施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实施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地区深化“放管服”改革,整合归并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要强化风险防控,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规范试点工作实施。


相关原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