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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5-24 18:33:34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规范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国家试点前期工作

  (一)科学编制试点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实施方案。国家试点地区要统筹协调推进试点实施方案以及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并按照统一要求编制或优化提升试点涉及的村庄规划。试点地区原则上要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发布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上述规划,并上报至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试点所涉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试点实施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核准,同时一并上报经批准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上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备案后正式实施。

  (二)合理适度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要按照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布局有优化、生态有改善、城市周边范围内外布局总体稳定等要求,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调整方案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整治任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程序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经整治后达到永久基本农田标准的一般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二、加大试点政策支持力度

  为支持试点工作开展,在国家支持政策基础上,省层面另行支持以下政策。

  (一)先行审批国土空间规划。支持试点地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先编、先报、先批、先用,在省国土空间规划获批后,试点所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按规定批准试点地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试点涉及的村庄规划,原则上均纳入省村庄规划优化提升试点。

  (二)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区域内的建设用地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试点工作,节余部分可按规定在省域内流转使用。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鼓励整合属地政府及村集体增减挂钩、拆旧复垦等指标流转收益,统筹安排用于试点工作。在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前提下,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区复垦与建新区耕地占补平衡分离管理,允许拆旧区因地制宜复垦为林地、草地等生态用地。

  (三)加大试点资金投入支持。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试点实施情况,对试点地区安排一定引导资金和奖补资金。鼓励试点地区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用好垦造水田、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拆旧复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各类土地整治和农村建设项目资金支持试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地方政府债券。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为试点工作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

  三、探索开展省级试点

  在国家已明确的试点地区基础上,在省层面组织实施一批省级试点,享受国家试点同等的省级支持政策。其中,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的试点不超过20个,以县域为实施单元的试点不超过1个,试点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省级试点优先支持实施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乡村建设行动等乡村振兴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强化“土地整治+”理念,发挥政策聚合效应,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有关文件要求,对申报试点地区情况进行核查、公示,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由省自然资源厅综合研究确定试点名单并统筹组织实施。

  四、加强工作保障

  (一)明确工作职责。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牵头组织建立绩效评价机制,组织开展试点绩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依据职责做好相关指导、支持工作。试点所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在试点工程审批事项整合、资金保障等方面予以统筹支持,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管和效果评估。试点所涉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试点实施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实施试点工作。试点所涉乡镇人民政府是试点的具体实施主体,要紧密联系群众,抓好试点工作落实,做好相关后期管护。

  (二)简化审批事项。鼓励试点所涉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整合归并各相关部门审批事项,优化流程,简化材料,提高工作效率。

  (三)强化风险防控。试点工作要顺应村庄发展规律和演变趋势,因地制宜、因村施策,不搞“一刀切”,不搞千村一面的形象工程。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受益权,坚决杜绝不顾农民意愿大拆大建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试点工作涉及的具体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招投标等相关手续,严格规范资金使用和拨付,严防截留、私分、贪污、挪用行为,严把项目质量和验收关,确保试点工作真正获得群众认可,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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