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通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11-13 10:37:13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粤自然资函〔2020〕968号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广东省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6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自然资源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强化执法监督,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秩序,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矿产、测绘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对自然资源管理领域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工作措施。

省自然资源厅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适用本办法,具体实施由省自然资源厅执法监督处负责。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违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违法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较大、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

(三)违法违规批准征占土地、建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市场政策,以及严重违规开发利用土地的;

(五)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六)严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的;

(七)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确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自然资源厅执法监督处通过卫片图斑、信访、举报、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监督检查、地方上报、部门移送等多种渠道,获取违法违规案件或案件线索;

(二)省自然资源厅各业务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或案件线索并认为应当挂牌督办的,填写《建议挂牌督办案件线索情况表》并附相关材料,提交厅执法监督处;

(三)省自然资源厅执法监督处对获取的案件或案件线索进行筛选、核查,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审核,认为应当挂牌督办的,报厅领导审定同意后,下达《广东省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五条 《广东省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由省自然资源厅向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同时抄送其同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部门,以及驻厅纪检监察组、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处(室)和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第六条 《广东省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

(三)挂牌督办要求;

(四)办结时限;

(五)联系人。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执法监督处应当及时通过厅门户网站将挂牌督办案件向社会公开,必要时也可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公开内容主要为挂牌督办案件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及时按照挂牌督办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并于挂牌督办之日起45日内将调查处理意见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调查处理中遇到重大或复杂情况难以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执法监督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挂牌督办案件的调查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处室意见。

第十条 调查处理意见审查通过并经厅领导审定同意的,省自然资源厅执法监督处应当及时通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审查未通过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开展工作,并重新上报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同意调查处理意见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落实到位。因特殊原因致使案件不能按期落实到位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执法监督处应当对挂牌督办案件的调查核实、处罚或处理决定的执行、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必要时可以派员现场督办。

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和时限将挂牌督办案件处理意见落实到位,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的,省自然资源厅可以视不同情节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限期完成;

(二)对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将情况通报其同级人民政府;

(三)对涉及土地的违法违规案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暂停或责令暂停违法违规案件所在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国家、省重点工程、民生保障项目等除外);

(四)对涉及耕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取消当年度耕地保护考核评奖资格;

(五)由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立案调查。

第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省自然资源厅挂牌督办案件时存在敷衍塞责、拖延推诿或者弄虚作假的,省自然资源厅依法依规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理挂牌督办案件落实到位后,应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挂牌督办案件结案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执法监督处会同厅相关处室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到位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审核通过并经厅领导审定同意后,向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同意结案通知,同时抄送其同级相关人民政府、纪检监察部门,以及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有关处(室)和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第十七条 挂牌督办案件结案后,经厅领导批准,厅执法监督处应及时通过厅门户网站或新闻发布会等向社会通报案件查处情况。

第十八条 挂牌督办案件需追究违法违规主体刑事责任的,由承办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挂牌督办案件涉嫌违纪和职务犯罪的,由承办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挂牌督办措施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6年12月15日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粤国土资执法发〔2016〕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议挂牌督办案件线索情况表

2.广东省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

附件下载:附件1:建议挂牌督办案件线索情况表.doc
附件下载:附件2:广东省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