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做好用地批准文件失效和撤回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资源保障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等文件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批而未供土地用地批准文件有关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含省人民政府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批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的用地批准文件。
二、处置类型
(一)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超过一年但不满两年,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难以实施征地,申请整体撤回用地批准文件,或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内部分地块批准内容的。
(二)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已实施(含已部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或因其他原因不具备供地条件,申请整体撤回用地批准文件,或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内部分地块批准内容的。
(三)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用地未实施建设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超过两年而自动失效的用地批准文件。
三、处置程序
(一)核验现场实际地类。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内业审核和现场踏勘,对现场实际地类进行核验,确认现场实际地类与批准前保持一致,并将核验结果上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撤回用地批文或认定批文失效。
1.属于第(一)(二)种处置类型的适用于撤回用地批文。属于省政府批准或委托省自然资源厅(原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批而未征或征而未供的原因,处置类型,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及权属情况,涉及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林地指标情况,规费缴纳情况等内容,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向省政府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或批准内容。属于省政府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市政府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或批准内容,市人民政府同意撤回后,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批准撤回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农用地转用事项应和土地征收事项一并撤回。同一用地批准文件在申请撤回部分批准内容后,不得再次申请撤回。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等有关事项后方可提出申请。
2.属于第(三)种处置类型的适用于认定批文失效。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梳理批文失效有关情况,经报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定失效后,将有关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应一并失效。
3.经批准撤回和认定失效的用地批准文件,由原批准机关(含受委托的机关)向社会公布。
(三)用地批文撤回或失效后续管理工作。
1.用地审批信息备案变更。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撤回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定失效的用地批准文件,应及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所涉土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
2.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失效或撤回的用地批准文件涉及的用地计划指标,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台账进行核算,可用于该市、县其他新增建设用地报批;但使用省级用地计划指标的,应退回省指标库进行统一管理。申请使用腾退的用地计划指标用于报批的,应在用地报批文件中表述为“使用撤销(调整)批准文件腾退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3.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失效或撤回的用地批准文件原挂钩的补充耕地指标按《关于落实“增存挂钩”机制释放已使用补充耕地指标有关意见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19〕13号)规定申请释放后纳入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4.林地指标管理。失效和撤回的用地批准文件涉及林地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通过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工作,组织现场核查,按现场实际地类进行登记,纳入林地管理。相应的林地指标仍然有效,省林业局负责林地指标台账统筹管理。
5.规费管理。失效和撤回的用地批准文件原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植被恢复费等规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台账具体核算,在其他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时综合面积、等别和征收标准等因素进行抵扣处理。
6.地籍变更管理。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失效和撤回用地批准文件所涉土地的地籍管理工作,相关土地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原地类认定,做好权属调查调整和确认。
四、有关要求
(一)批文清理时间要求。省自然资源厅每年组织两次省政府批准或委托省自然资源厅(原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文件清理,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当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将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或批准内容的申请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向省政府申请撤回。应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撤回或认定失效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开展失效批文认定和省政府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撤回清理工作。
(二)土地批后监管要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批后监管,抓紧实施土地征收和供应土地,尽量避免因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等原因导致用地批准文件撤回或失效。
(三)其他要求。省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土地,涉及用地批准文件处置的,依照本通知执行,由省自然资源厅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批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处置的,依照本通知处置类型第(三)种情形执行。为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征收的土地,涉及用地批准文件处置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实施方案后,依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关于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电〔2012〕395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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