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做好用地批准文件失效和撤回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2020年8月12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做好用地批准文件失效和撤回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18年,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明确符合条件的失效或撤回的用地批准文件,所涉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同年,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11号),就开展无效用地批准文件专项清理提出具体要求,省自然资源厅于2018年8月及2019年7月组织开展了两次无效用地批准文件专项清理工作。为常态化开展我省批而未供土地用地批准文件处置工作,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处置类型和处置程序,省自然资源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该《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共分为四个部分,从适用范围、处置类型、处置程序和有关要求四个方面明确做好用地批准文件失效和撤回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通知》适用于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含省人民政府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批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的用地批准文件。
(二)第二部分是处置类型。《通知》明确批而未供土地用地批准文件处置共三种处置类型,其中,第一、二种属于批文撤回,第三种属于批文失效。批文撤回的两种情形分别是:一是土地征收批准后,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超过一年但不满两年,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难以实施征地;二是土地征收批准后,已实施(含已部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或因其他原因不具备供地条件。批文失效情形为,农用地转用批准后超过两年用地未实施建设或土地征收批准后超过两年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第三部分是处置程序。《通知》明确处置程序共3个步骤,分别为核验现场实际地类、撤回用地批文或认定批文失效、用地批文撤回或失效后续管理工作。一是核验现场实际地类。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内业审核和现场踏勘,对现场实际地类进行核验,确认现场实际地类与批准前保持一致,并将核验结果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二是撤回用地批文或认定批文失效。撤回用地批文的,对于省政府批准或委托省自然资源厅(原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向省政府申请撤回;对于省政府委托市政府批准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市政府申请撤回,市政府同意批准撤回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批准撤回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农用地转用事项应和土地征收事项应一并撤回;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等有关事项后方可提出申请。认定批文失效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政府认定失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认定失效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文件应一并失效。经批准撤回和认定失效的用地批准文件,由原批准机关(含受委托的机关)向社会公布。三是用地批文撤回或失效后续管理工作。撤回或认定失效的用地批文应及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所涉土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批文涉及的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林地指标、已缴规费依然有效,相关土地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原地类认定。
(四)第四部分是有关要求。《通知》明确用地批准文件清理时间要求和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要求,还明确其他参照本通知执行的情形、文件有效期、废止执行的文件等。
三、《通知》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一)用地批准后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超过一年但不满两年的可申请撤回用地批文。《通知》坚持尊重客观事实、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创新提出,土地征收依法批准后,未实施征地方案超过一年但不满两年,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难以实施征地的,可以申请撤回。
(二)允许用地批准文件整体撤回或部分内容撤回。考虑到批次用地一般包含多个地块,各地块实施征地和供地的进度不一致,为提高我省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政策灵活性,《通知》提出,土地征收依法批准后,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超过一年但不满两年,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难以实施征地,或已实施(含已部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可以申请整体撤回用地批文或撤回批文内部分地块批准内容。
(三)进一步细化批文撤回或失效后续管理工作要求。《通知》细化了用地批文撤回或失效后涉及的用地审批信息备案变更、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林地指标管理、规费管理、地籍变更管理等六方面要求,实现指标可腾退、规费可抵扣。
相关原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做好用地批准文件失效和撤回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