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 2024-01-23 11:03:46 来源 : 本网 文号 : 【字体: 【打印】

  一、制订背景

  2020年以来,国家、省相继修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先后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政策,对临时用地的审批和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临时用地管理,我厅在2016年印发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基础上,充分研究吸纳国家和省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近年来各市临时用地审批监管实践经验,研究起草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按规定程序审定印发,自印发之日(2024年1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之日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文随即废止。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从加强使用范围和选址审查、规范审批流程、合理保障用地补偿、落实土地复垦工作、压实工作监管责任五个方面对临时用地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一)加强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和选址审查

  该章节明确临时用地用途不得突破自然资源部2021年最新文件中规定的使用范围,并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有关文件,新增明确了考古和文物保护等临时使用土地参照临时用地管理的要求。同时,明确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建设单位科学合理选址和确定临时用地规模,最大限度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域。确实难以避让的,需严格审查准入条件。

  (二)规范临时用地审批流程

  该章节明确临时用地审批权限、临时用地申请主体,以及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签订主体和内容,细化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标准、审查流程以及复垦预存费用落实形式,严格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的申请材料、审查内容与标准,以及批后信息填报工作。

  (三)合理保障临时用地补偿

  该章节明确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构成,其金额和支付方式由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强调保障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遭受损失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应有补偿。

  (四)严格落实临时用地复垦工作

  该章节明确临时用地复垦的要求与标准,规定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可延期、临时用地范围土地在期满前经依法批准转为合法建设用地等情形的处理方式,规定临时用地到期后实施复垦和支取预存费的方式,完善用地单位未履行复垦义务时由政府代为复垦的做法,明晰临时用地复垦验收通过后归还土地、退出管理的机制。

  (五)全面压实临时用地监管责任

  该章节要求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落实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加强对所辖县区临时用地审批、使用、复垦工作的监管,细化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鼓励各地探索有关审查审批制度。省厅将建立健全临时用地审批、监管、复垦、惩戒体制机制建设。

  三、主要政策创新

  (一)可由施工单位作为申请和使用临时用地主体

  公路、铁路、水利等线性工程由于线位较长,涉及的市县或者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较多,导致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等工作耗时较长,不利于推动重大项目开工。在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的前提下,为加快推动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经借鉴其他省份已出台文件中关于施工单位申请临时用地的有关内容,《通知》明确交通、能源、水利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临时使用土地的,可由施工单位作为临时用地主体,由项目业主单位作为履约担保人,确保土地复垦义务落实到位。

  (二)可采取履约保函方式办理临时用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明确支持地方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通知》支持探索临时用地以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形式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该情形要求审批部门重点审查保函内容是否合理,担保金额是否充足,有效期限是否覆盖至临时用地复垦期满后一年,以切实保障土地复垦工作。

  (三)期满前依法转为合法建设用地的可不履行临时用地复垦义务

  《通知》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解读,参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和明确临时用地范围土地依法转为合法建设用地后,其土地复垦和预存费用的处置,解决临时用地管理实际问题。《通知》对临时用地范围土地依法转为合法建设用地后土地复垦和预存费用的处置作出规定:在临时使用期满前,经依法批准转为合法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可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该土地的临时建(构)筑物,由临时用地单位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处置,该土地涉及的复垦预存费用不再进行监管。

  (四)严格审批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临时用地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的临时用地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的有关内容,《通知》对此进行细化并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临时用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需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规定临时用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准入条件,与所服务建设项目等的准入条件保持一致,即:建设用地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情形的,或者属于有限人为活动以外的国家重大项目的,其临时用地才可以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


政策原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