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 2018-11-24 16:50:48 来源 :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文号 : 【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有效保障城市停车场建设的用地需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要求各地做好停车场用地保障,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个人利用自有出让土地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利用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增强土地的复合利用。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以下简称193号文),从完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强项目规划管理、规范停车设施用地管理、落实后续监管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机动车已广泛进入寻常百姓家庭,机动车保有量保持快速增长态势。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0亿辆,其中汽车2.17亿辆。截至2017年底,全国汽车保有量超过200万辆的24个城市中,广东占了4个,分别是深圳、东莞、广州、佛山。汽车保有量不断提升,停车位缺口不断扩大。

  2018年4月10日,我厅党组书记、厅长陈光荣带队上线民声热线第二期节目,现场回应了广州市政协常委曹志伟提出的城市停车场紧缺问题。节目播出后,我厅邀请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以及停车场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召开研讨会,听取各方意见。在落实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我厅结合调研反映的停车场用地现状和存在问题,组织起草了《通知》。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五)《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7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加强土地规划和用地指标保障。《通知》强调各地要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统筹考虑城市停车场需要,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扩大城市停车场用地供给;各地要合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城市停车场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第二部分是规范停车场用地供应。《通知》要求各地应将停车场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城市停车场;优化停车场供地方式,除常规通过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停车场用地外,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供地;进一步明确多种供应方式下的土地使用年限。

  第三部分是完善新建独立占地和配建停车场优惠政策。《通知》鼓励独立占地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在符合条件下,允许新建停车场项目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新建建筑物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配建设停车场,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部分,符合相关规划的,超配部分可不计收土地价款。

  第四部分是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通知》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增建停车场,支持利用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符合条件情况下,允许既有住宅小区增建公共停车设施,且可不增收地价。

  第五部分是促进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土地。《通知》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停车场,明确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中,应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允许因政府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建设可拆卸临时停车设施设备,占地建设使用可拆卸临时停车设施设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尚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可依法用于建设临时停车场;鼓励各地充分运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增加停车设施供给。

  第六部分是明确停车场产权登记及供后管理。《通知》要求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政策,做好停车场用地产权登记,并在权利证书中标注有关字样;加强停车场土地供后管理,明确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或整层转让和转租,单层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分割转让和分割转租。

  第七部分其他。明确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研究制定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措施。明确了该文件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四、需说明的其他内容

  (一)《通知》中的政策措施主要依据193号文研究提出,但由于我省尚未出台城市停车场用地、规划、建设相关政策指引,《通知》参考借鉴了重庆、大连、广州、深圳等地关于城市停车场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做法。《通知》的主要创新点如下:

  1.优化停车场供地方式,降低停车场建设成本。通过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降低了投资人取得停车场土地的初始成本。各地可以根据地区停车场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停车场项目的供地方式、供应年限等。

  2.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通知》参考借鉴了重庆等市做法,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停车场,支持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既有住宅小区增建停车设施。通过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有效增加停车场供给。

  3.推进地下空间产权管理,加强土地供后管理。我省层面,尚未出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政策,《通知》参考借鉴了《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等,提出了停车场产权登记的要求。规范停车场用地供后管理,允许整体或整层转让和转租,单层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分割转让和分割转租,确保停车场用地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停车场用地、规划、建设、管理涉及多个部门,需多部门共同发力,才能更好解决城市停车难的问题。《通知》紧紧围绕用地问题,着力加大城市停车场用地供给,解决用地供需矛盾。


原文链接:http://nr.gd.gov.cn/zwgknew/zcfg/flfg/gfxwj/content/post_27832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