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时间 : 2017-12-28 16:12:13 来源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 : 【字体: 【打印】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及目的

  近年来,由于缺乏相应约束机制,矿业权人不主动申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导致我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滞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程序较长;储量评审机构与评审专家职责定位不清、评审机构主导储量评审、评审时间过长、效率不高;矿山储量年报及其核查质量不高,以年报数据作为采矿权延续的储量依据,可信度不高。

  为解决好上述问题,进一步精简矿政管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厅拟制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7号)。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合并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

  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两项公共服务事项整合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公共服务事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阶段,同步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

  主要目的:合并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将保障我省矿产资源储量及时登记入库,同时也提高了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效率,办理时限压缩一半,原来储量评审备案30个工作日、储量登记30个工作日,合并后,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30个工作日。

  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提交材料:

  

  (二)进一步精简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流程

  1.明确需要进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仅限于《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种重要矿产,压覆其他矿产无需履行审批与登记程序。

  1. 将我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事项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公共服务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建设单位在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时,同步提交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相关材料。

  

  主要目的:进一步精简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流程,压缩了审批时限(原来压矿审批20个工作日、压矿登记20个工作日,实行并联审批后办理压矿审批与登记一共只需20个工作日),大大提高了行政审批效能。

  (三)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1.明确储量评审专家一律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不得指定专家。

  主要目的:更加保证我省储量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 明确评审专家与储量评审机构的职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从专业角度独立、客观地提出评审意见,对报告是否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把关;评审机构作为储量评审组织单位,主要负责评审材料合规性初审、抽取专家组成员、组织实地检查、召开评审会议、对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进行格式整理等。

  主要目的:明确评审机构与评审专家的职责,有助于扭转评审机构主导储量评审工作的现状,让储量评审这一技术审查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符合改革要求。

  1. 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自受理评审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主要目的: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效率(由以前的60个工作日压缩至40个工作日)

  (四)严格固体矿山储量年报核查与使用

  1.明确固体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起每个顺延年内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当年资源储量变化较大(指基础储量>25%或者资源储量≥40%)的矿山应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并将有关情况纳入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

  主要目的:由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起时间节点不同,将全省固体矿山年报编制工作分散在一年内完成,让基层矿管部门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年报核查,有助于提高年报编制和核查的质量。

  1. 明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部门预算经费用于固体矿山储量年报核查。

  主要目的:当前,不少基层国土部门未统筹安排部门预算用于年报核查,导致核查经费欠缺,年报核查工作效率不高。矿山储量年报核查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将年报核查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技术服务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的机构进行年报核查,能够切实提高年报核查质量。

  3.明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2年以上有效期采矿权延续,须依据经评审备案与登记的保有资源储量,未经评审备案与登记的储量年报不得作为采矿权延续的依据。

  主要目的:进一步提高了采矿权延续审批所依据储量可信度。

  (五)逐步建立储量报告编制诚信机制

  为规范矿业权人及中介机构编制储量报告的行为,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诚信档案。在储量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有矿业权人、编制单位或编制个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分别采取记入诚信档案、进入黑名单等,并将相关信息在我厅门户网站公开。

  主要目的:上述要求对储量报告编制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起到有效的防范作用。



政策原文链接:http://nr.gd.gov.cn/gdlr_notice/1/content/post_5169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