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其他文件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

时间 : 2021-12-27 17:20:16 来源 : 本网 文号 : 粤自然资函〔2021〕1211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

  《广东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17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

  为全面加强全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总体部署和自然资源部法治建设要求,结合我省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扣省委、省政府“1+1+9”工作部署,以解决自然资源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更高质量纵深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不断健全完善自然资源法治体系,稳步提升自然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水平,为我省创建自然资源高水平保护、高效率利用示范省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全面领导法治。牢牢把握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突出党在法治建设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始终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确保全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方向正确。

  ——坚持惠民利民做实法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全过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自然资源领域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执法案件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坚持系统观念实施法治。统筹学法、立法、普法、执法有机结合、一体推进,统筹法治建设与改革创新有效衔接、相互促进,着眼于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增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绿色安全推进法治。自觉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不断创新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模式路径,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社会安全和资源安全,注重运用法治手段应对自然资源突发事件,以绿色发展原则指导自然资源法治建设。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自然资源法治体系,努力实现以下总体目标:

  一是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完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等制度供给取得重大进展,履行“两统一”核心职责的制度政策日益健全,立法与改革决策有效衔接。

  二是行政职能履行更加全面。“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自然资源领域营商环境持续改善,自然资源领域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实施,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权力清晰、职责明确,政务服务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

  三是依法行政能力提升更加明显。“八五”普法规划深入实施,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进一步增强,自然资源领域三大“阳光工程”建设成效凸显,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查处。

  四是群众权益保障更加有效。人民群众在自然资源领域中的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进一步畅通,知情权、表达权、救济权得到有效落实,自然资源领域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有力有效,信访量明显减少。

  二、加快形成完备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四)加强自然资源重点领域立法。增强立法的主动性和前瞻性,谋划编制“十四五”期间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划,并纳入自然资源改革发展的总体布局,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自觉把自然资源立法工作放在省委、省政府“1+1+9”工作部署中考虑,统筹年度立法时序,区分轻重缓急、坚持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制定及配套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工作,稳步推进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矿产资源、不动产登记、海域海岛、土地利用、生态修复、测绘等重点领域地方配套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完善部门立法工作规程,加强立法计划项目管理,发挥业务部门在法规规章起草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法治机构统筹协调和审核把关职能。支持经济特区及其他地级以上市立法机关开展本地区自然资源领域立法,指导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等自贸试验区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立法工作。坚持法制统一,适时对自然资源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等进行立后评估,及时按规定清理、修改、废止不符合上位法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内容。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完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制发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审查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和有效期届满前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重要依据。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时清理、动态更新”机制,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六)坚持立法与改革相协调。将改革创新贯穿自然资源管理全领域、全过程,围绕“六个一”的自然资源管理体系,研究推出一批高质量的制度创新成果。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强化立法适应改革决策前瞻需要,为改革决策预留空间,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对改革急需、立法条件成熟的,抓紧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提请有权部门作出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涉及的改革举措,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按程序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标省委、省政府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推进“双区”“两个合作区”建设、实施乡村振兴等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出台自然资源改革举措,加大制度供给,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加快形成高效的政府服务体系

  (七)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按“依法行政、职权法定”的原则阳光晒权,编制完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权责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在全省统一适用,推进清单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做好自然资源领域“减证便民”工作,清理自然资源行政管理证明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无证明”。

  (八)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的部署,坚持“快审、严审、廉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培训指导,定期开展自然资源领域“放管服”改革实施情况评估,切实做好国家行政职权的承接和省级行政职权调整实施工作,确保职权调整“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贯彻落实数字政府改革部署,深入推进“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改革,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全面实现共享,探索推进“区块链+不动产登记”,建成链上不动产登记“全省一套库”,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落实国家和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推动规划、地质灾害、测绘、矿产资源管理等领域有关事项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按要求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九)切实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加强政务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建设,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进“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并联审批等制度机制,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规范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充分发挥门户网站的主渠道作用,依托微信公众号等新载体,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重点加大征地、安居工程用地、地灾防治等关系民生的政府信息公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交易市场和矿业权市场信息、案件查处等信息公开力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按规定落实听证制度。全面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四、加快形成完善的行政决策程序体系

  (十)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清晰界定本部门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实行事项目录动态管理,每年按要求向社会发布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向本部门党组请示报告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发挥法律顾问作用,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建议。

  (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严格落实社会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提高决策质量。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应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所有重大行政决策要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全面记录、准确反映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注重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宣传解读工作,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舆情监测、跟踪反馈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加快形成严密的执法监督体系

  (十二)以“长牙齿”的硬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以“严起来”的真担当和“长牙齿”的硬措施加大对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完善“前端疏导、中段提速、末端查处”的“全链条”监管措施,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抓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采取有效措施把交通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违法用地的高发势头压下去。积极构建执法监管新机制,推进自然资源执法监管“由部门行为向政府行为转变、由查处为主向全链条监管转变、由宽松软向严紧实转变、由专项整治向长效监管转变”。强化省厅对重大重点案件的直接查办、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对重点地区的警示约谈、限期整改,以点带面强化查处工作的震慑作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在线巡查系统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强化日常监管,力争将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承接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权和监督检查权,推动自然资源执法与乡镇综合执法有效衔接,压实乡镇巡查监管责任。

  (十三)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严格实施行政处罚法,制定实施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将本地区土地、矿产、测绘等领域行政处罚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内容向社会公布。贯彻执行《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实行行政检查清单管理制度,按要求开展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查处工作规程,规范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制作,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促进全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落实依法行政抽查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广泛运用教育警告等方式,防范行政执法“一刀切”。

  (十四)健全行政权力监督体系。推动建立我省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强化对地方政府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纠偏。健全部门内部内控机制,加强权力风险防控,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落实定期轮岗和干预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打招呼行为记录制度。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层级监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乱纪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加强自然资源财务管理工作,推进重大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发挥巡察的利剑作用,持续推进省厅对厅属事业单位多轮次、全覆盖巡察,配合各地市委对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巡察。支持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的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按要求做好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完善自然资源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认真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

  六、加快形成有效的诉源治理体系

  (十五)畅通群众诉求表述和权益救济渠道。健全完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述、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综合运用信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方式,引导群众理性表述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实质化解矛盾。稳妥推进土地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工作,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土地、林地和林木权属争议中的“分流阀”作用。

  (十六)持续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进一步梳理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自然资源领域信访请求清单,对信访请求事项依法实行分类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牵头包案处理信访问题制度,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

  (十七)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纠错作用。积极配合、支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妥善做好职责交接、案件转交指引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纠错决定书、意见执行书,依法严格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举一反三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

  (十八)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法院生效裁判。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根据司法建议积极完善行政管理制度,及时反馈司法建议的采纳情况。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施败诉行政案件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年度报告制度,落实单位领导干部诉讼旁听制度。支持配合检察院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强化提前介入与沟通解释,积极主动履职尽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行政应诉工作的专业作用。

  七、加快形成多元的法治宣传教育体系

  (十九)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将宪法作为开展一切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活动准则。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推动“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制度化,实现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增强全系统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部署安排,持续推动全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列为各级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重要学习内容,列为各基层党组织“党支部生活日”的常学内容。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十一个坚持”要求,谋划推进自然资源“双高”示范省建设各项重点工作,确保我省自然资源改革发展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行稳致远。

  (二十一)健全普法责任制。抓好全系统“八五”普法规划的谋划与实施,推动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机构是主体,法治机构要统筹”的普法工作机制,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新格局。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普法责任清单,培养一批自然资源普法宣讲人员,结合土地、矿产、海洋、测绘、规划、森林、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利用“6·25”全国土地日、“4·22”世界地球日、“8·29”全国测绘法宣传日、“6·8”世界海洋日、“3·3”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社会普法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持续开展“自然资源大讲堂”和专题教育培训,按要求组织开展全系统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全系统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考试制度,本部门领导班子按要求参加法治专题培训,有效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自然资源改革发展的能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积极创建一批自然资源普法阵地建设,有效促进自然资源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等融合发展,打造一批“叫得响、传得开”、具有辨识度和影响力的普法宣传品牌。

  八、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二十二)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党组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领导职责,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两大主题、两条主线,坚持一手抓自然资源改革发展,一手抓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把法治建设贯穿到自然资源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定期听取本部门法治建设工作汇报,谋划年度法治建设重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部门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法治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与自然资源改革发展各项任务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述职内容。

  (二十三)完善法治建设推进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本地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实施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务实有效推进法治建设。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推进法治建设的督促指导,及时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同级党委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对照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指标体系,强优势、补弱项,及时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资源配置,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专家咨询机制,发挥各类高等院校、学会协会在自然资源法治理论研究中的智库作用,强化人才队伍的支撑保障。全面推进智慧自然资源建设,推动部门业务数字化转型,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以信息化提升法治建设水平。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按计划推进本地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各项任务,并按要求及时向省厅报送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