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茂名市高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预留规模落实方案(曹江镇、新垌镇等11个镇水质净化厂项目)的批复
茂名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审批<广东省高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预留规模落实方案(曹江镇、新垌镇等11个镇水质净化厂项目)>的请示》(茂自然资请〔2019〕36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45号),原则同意高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预留规模落实方案(曹江镇、新垌镇等11个镇水质净化厂项目),请你市严格按该方案落实预留规模。
二、该方案符合《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64号)中规定的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范围。项目拟使用预留建设用地规模4.5238公顷,共涉及17个地块,位于曹江镇荷垌村和溪田村、根子镇公垌村和中间堂村、荷花镇潘龙村、荷塘镇荷塘村、南塘镇村头坡村和南塘村、石板镇石板村、谢鸡镇甘远村、新垌镇新铜村、云潭镇榕木塘村、泗水镇龙胆村、镇江镇镇江村,现状为农用地4.1245公顷,未利用地0.3993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三、请你局按照有关要求在本批复下发30个工作日内做好公告工作,并同步更新市、县级规划数据库,确保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一致。
附件:茂名市高州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地块基本情况表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茂名市高州市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地块基本情况表
单位: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