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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检查制度的通知

时间 : 2008-09-22 00:00:00 来源 : 文号 : 【字体: 【打印】

粤国土资地环发2008304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完善探矿权检查制度,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

(一)自2008年起,我省探矿权年度检查实行电子申报。探矿权人提交年度检查纸质资料的同时,需提交相应的报盘文件。

(二)探矿权年度检查资料包括:

1、勘查许可证原件(已申请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登记的,可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及窗口收件回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探矿权有效期限内各年度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及相应的会计核算报表原件一式5份;

3、探矿权有效期限内各年度使用费缴费收据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5份;

4、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报盘文件。

(三)每年1015日前,探矿权人必须将探矿权年度检查资料报送县(市、区)国土资源局;1030日前,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将初审后的探矿权年度检查资料及汇总整理后的报盘文件统一报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1115日前,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将复核后的探矿权年度检查资料及汇总整理后的报盘文件统一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四)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及会计核算报表中的资料数据起止时间一律为上一年度101日至当年的930,勘查投入核算范围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矿产勘查投入核算范围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50号)的要求填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及会计核算报表数据必须与填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度报表的同期汇总值相吻合。

(五)首次参加年度检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数据由首次取得探矿权的时间起算;当年41日至930期间首次取得的探矿权,不参加当年的探矿权年度检查。

(六)探矿权人必须使用广东省专用的探矿权报盘软件制作年度检查报盘文件,探矿权报盘软件可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http://www.gdlr.gov.cn),详细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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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今年探矿权年度检查期间,所有探矿权人必须将自首次取得探矿权以来各勘查年度已完成的工作量和相应的勘查投入情况,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四款的要求,形成各年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一式5份)和报盘文件,作为附件随今年的探矿权年度检查资料逐级报送。

(八)未按照以上规定参加或未完成探矿权年度检查的,视为年度检查不合格,并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度报表(季报)制度

(一)自200911日起,我省探矿权实行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度报表(季报)制度。报表的标准样式见附件,报表的标准电子文档可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http://www.gdlr.gov.cn),详细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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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探矿权人应完成上一季度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度报表的填报工作,经勘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确认并加盖勘查单位公章后,将报表纸质资料及相应标准格式的电子资料报送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将电子资料汇总整理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报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将电子资料汇总整理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三)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及时检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开工报告、进度报表和年度检查资料等,必要时可要求探矿权人提交专项报告,或到勘查作业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逐级按照有关程序上报。

 

  附件: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度报表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下载: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度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