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160311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 : 2016-09-09 17:04:07 来源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 : 【字体: 【打印】

  谢丽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三旧”改造项目批后实施监督的提案收悉,经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提出加强“三旧”改造项目批后实施监督的建议,是我省下一步深化“三旧”改造探索创新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在这方面已作出大量努力,初步建立了“三旧”改造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及项目实施监督机制,有效保障了全省“三旧”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建立“三旧”改造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加强批后实施监督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其中规划和项目是其中两个重要抓手。2009年8月,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发布后,我省制定下发了《广东省“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广东省“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规函〔2011〕30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规划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规函〔2012〕49号)等政策文件,督促和指导各地科学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充分衔接的前提下,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实施要求,对“三旧”改造进行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类制定改造策略和工作指引,保障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

  2014年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开展“三旧”改造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粤建规函〔2014〕1972号),要求各地在认真评估上一轮“三旧”改造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及“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变动情况,修编完善现有规划。目前,各地市已陆续完成规划修编工作。相对于上轮规划,本轮规划修编更加注重明晰规划定位,突出规划的宏观引导与协调作用,而不拘泥于具体的指标控制,切实提高规划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实施性;同时,努力实现规划目标的多元化,加强对产业发展、公益设施建设、生态及历史文化保护的扶持引导,充分体现“三旧”改造的综合效益,积极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以东莞市为例,2012年,为引导“三旧”资源支持产业转型升级,该市对2010年版专项规划进行修编,将居住、产业、公益三类用地的比例控制为4:3:3,预留产业用地空间10余万亩;2015年,该市按照“政府主导、规划管控、成片改造、计划实施”的指导思想,再次修编专项规划,划定了改造核心区、产业保障区、生态保护区、历史文化及特色保护区、战略统筹区五类政策区,有区别、分策略推进“三旧”改造。

  为确保规划分步骤、有序实施,前述粤府〔2009〕78号等文件还明确规定,各地要依据“三旧”改造规划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和重点区域优先的基本要求,确定年度改造面积和项目安排,编制“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并实行主动公开、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校机制。2016年3月以后,各地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还需上报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备案,截至目前已备案年度实施计划31个,面积约3.54万亩。在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的具体实践中,各地形成了一些特色做法。如广州市于2016年6月通过网站和微信向社会公布首个城市更新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该计划分为正式计划和预备计划,对改造项目进行分类处理,形成了层次分明的项目清单:选取规划稳定、权属清晰、位于重点功能区范围内、改造意愿强烈、区大力推进的项目纳入正式计划;规划尚未稳定的项目纳入预备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改造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优先纳入下一年度的城市更新项目计划。

  二、建立“三旧”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机制

  “三旧”改造属于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在项目管理上与新增建设用地有较大差异,但二者在一些程序和环节上是相同的,因而可适用相同的政策规定。如,“三旧”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后,参照现行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土地使用权人须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申报建设项目动工或竣工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在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须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3号)等规定进行处置。因此,对于“三旧”改造项目的监管,需要在现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做加法”,即针对“三旧”改造项目的特点,增设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积极构建“三旧”改造项目批后监管制度。在我厅研究起草的《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探索建立了“三旧”改造项目监管协议制度,即要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与改造主体签订监管协议,明确改造主体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并通过加强巡查监管,确保协议落实到位。同时,建立了严格的退出机制,对未按照改造方案和供地文书确定的开竣工时间、土地用途、开发强度等实施改造的项目,取消“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规定实施处罚。目前,该文件已经完成意见征求工作并上报省政府审定,预计可于近期印发执行。

  二是开发运行“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基础上,研究开发了“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对“三旧”改造项目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办理用地审批以及实施改造等环节进行动态跟踪监管。目前该系统一期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运行,凡依据“三旧”改造政策批准用地手续或改造方案的,必须按规定在该系统中备案,并及时更新项目资金投入及改造实施阶段情况。未在该系统中备案的,不得按照“三旧”改造有关优惠政策供地。对于“三旧”用地或方案批准满2年尚未办理供地手续以及未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完成改造项目的,将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三是建立针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激励机制。考虑到“三旧”改造主要依靠市场力量推动,地方政府制定的年度实施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了调控“三旧”改造工作进度,省政府每年向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下达年度改造任务(包括需新增实施改造和完成改造面积),并对各地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实行用地计划指标奖惩。相对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改造任务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各地标图建库面积、正在实施改造项目面积、土地开发强度、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更能反映各地推进“三旧”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实行用地计划指标奖惩,也可充分调动地方政府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积极性,加快改造项目实施。自2014年实施该项制度以来,全省共奖励用地计划指标约3.2万亩,罚扣用地指标约0.3万亩,全省“三旧”改造工作进度较往年明显加快。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下一步,将按照提案中的建议,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三旧”改造实施监管制度,以监管促规范,以规范保质量,切实提升我省“三旧”改造工作水平。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深入探索:

  一是进一步提升“三旧”改造工作的战略地位。通过适当方式逐步提高地方政府对“三旧”改造的重视程度,将“三旧”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给予其更多支持和保障,稳步提升“三旧”改造工作水平。

  二是进一步完善“三旧”改造配套政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部署要求,尊重城镇化和城市发展规律,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工作,有序实施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和有机更新,提升城市综合功能、承载力和建设质量。结合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快提升老旧城区的基础设施标准和宜居水平,完善老旧城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解决老旧城区的交通堵塞、医疗和教学设施不足以及环境等方面问题,建设更紧凑宜居的城市。

  三是进一步加强“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管理。进一步明晰“三旧”改造规划层次和体系,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其他法定规划的衔接,探索在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更好地落实“三旧”改造规划的相关控制性要求,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性指标,充分释放“三旧”改造的综合效益。

  四是进一步完善“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结合系统一期运行情况,对现有监管功能进行改造提升,建立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多图合一的图形平台,与“三旧”用地审批系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进行充分对接,提升系统自动化判图能力,提升对“三旧”改造项目的实时监管效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