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150084号提案的复文摘要

时间 : 2015-07-09 11:42:37 来源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 : 【字体: 【打印】

    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民革广东省委会提出关于国土部门适度放宽农业配套建设用地指标的提案,现将有关答复摘要如下:
  
  一、关于设施农用地范围及标准
    2014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其中对设施农用地范围及标准等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并明确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的用地规模。对于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关于临时用地管理
    国土资源部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工作中,对临时用地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临时用地应具有用地合同和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用途主要限定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主要指交通、水利、能源、管线、采矿等工程项目)及地质勘查、抢险救灾、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等四大类。
   
三、关于促进农产品流通市场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调整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时,要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严格控制将社区便民商业网点改作其他用途。鼓励地方政府以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形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鼓励各地选择合适区域、时段,开辟免摊位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流动蔬菜车等临时交易场所和时段市场,其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也指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