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范短期租赁用地供应管理

时间 : 2021-12-13 15:49:26 来源 : 本网 文号 : 【字体: 【打印】

  为调动社会主体参与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积极性,保障设施落地,补足公共服务设施供应短板,加快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

  2018年,为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体系,深圳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2018〕11号),提出“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

  在此背景下,为完善深圳土地使用制度,健全土地供应体系,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从“明确政策适用范围、明晰部门职责分工、规范租赁规则和审批程序、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深圳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相关事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明确政策适用范围

  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该办法明确政策适用于深圳国有建设用地,确保急需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的土地权属明晰,可稳妥落地。在具体的设施用地类型上,该办法紧密贴合深圳现阶段及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展需要,对适用的类型予以明确和细化。


  明晰部门职责分工

  针对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短期租赁土地的行为,办法明确地上设施的管理职能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短期租赁用地的管理职能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承担。通过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间的职责分工,有利于建立健全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及短期租赁用地的管理体制,实现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短期租赁用地的规范管理。


  规范租赁规则和审批程序

  该办法全面构建了深圳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的供应规则体系,明确了租赁方式、租赁条件、建设要求、权利限制等内容。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短期租赁土地的审批程序,要求同步开展农转用报批、使用林地审批和供地方案审批工作;界定了行业主管部门、区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分工。该办法对租赁规则和审批程序的明确,将有助于实践中有关管理部门规范开展相关土地供应管理和审批工作。


  强化监督管理 

  该办法建立了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短期租赁土地的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涵盖了短期租赁用地的批后监管、履约监管以及对地上设施的行业监管等监管事项及部门分工。此外,还规范了短期租赁用地收回情形、到期处置程序等内容,旨在实现短期租赁用地从供应至收回的全流程监管,保障土地资源全程有效利用。

  该办法作为完善深圳土地使用制度、健全土地供应体系的配套政策,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尽快、稳妥落地,缓解城市公共服务供需矛盾,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构建了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申请、审批、使用、监管、收回的全链条管理机制,有利于促进短期租赁用地及地上设施的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