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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测绘作业证的通知

时间 : 2012-05-07 22:50:45 来源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测绘管理处 文号 : 粤国土资测管发〔2012〕71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11年国家测绘局已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并于7月1日启用新的印章,原国家测绘局印制的测绘作业证已不宜继续使用。经研究,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对我省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技术人员(技术员职称以上人员)重新核发测绘作业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测绘作业证
    (一)凡经我省核准的测绘资质单位(含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办理测绘作业证。
    (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甲乙级测绘单位测绘作业证核发工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发测绘作业证。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辖区范围内丙丁级测绘单位的测绘作业证核发工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发测绘作业证。请各地按需发证数量到省厅免费领取。
    (三)测绘作业证颁发工作,按下列的基本程序进行:
    1、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通知本辖区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
    2、测绘单位按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测绘技术人员学习《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填报测绘作业证有关表格和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上传数据)。
    3、测绘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甲乙级测绘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有关表格);
    丙丁级测绘单位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有关表格)。
    4、受理测绘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申请材料,对测绘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发测绘作业证。
    5、申领测绘作业证不收取费用。
    (四)测绘单位提交申请测绘作业证的材料,经审查符合《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规定的,给予核发测绘作业证。
    测绘单位提交的申请测绘作业证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规定的,测绘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核发测绘作业证;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测绘作业证。
    (五)测绘作业证核发工作按照统一组织、集中办理的方式进行。测绘单位在2012年8月开始申报。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测绘作业证核发工作,要从落实测绘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的高度,认真组织,切实把测绘作业证核发工作抓紧抓好。
    (七)有关表格可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信息咨询→测绘资质),表格一律采用A4纸的统一格式,内容采用计算机打印。
    二、其他事项
    (一)在重新核发测绘作业证工作同时,2007年、2008年颁发的测绘作业证自行作废,各测绘单位负责收回,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统一上缴省国土资源厅。
    (二)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测绘资质审查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测管发〔2011〕130号)有关规定,属于省外来粤的测绘技术人员(未取得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的),暂不办理测绘作业证;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但主要技术人员属于省外来粤的测绘技术人员(未取得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的),该单位暂不办理测绘作业证。
    (三)从事测绘内业工作的,可以不申领测绘作业证。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