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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项目往往政策性强、牵涉面广、资金投入大,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如何对“三旧”改造项目加强监管?

时间 : 2018-05-02 14:54:57 来源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 : 【字体: 【打印】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确保改造主体依规、依约实施改造、有效落实规划确定的改造目标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为此,《实施意见》提出了多项监管措施:一是细化了项目备案要求。“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改造方案及用地批文、土地供应结果、实施监管协议、改造实施情况等,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文件作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进行备案。二是完善监管协议制度。除了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改造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应当在改造方案正式获批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由“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改造主体签订监管协议。三是强化信息公开要求。将已入库地块的图斑编号、用地面积、坐落位置等信息纳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四是建立批文公告制度。涉及土地征收的“三旧”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文件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并进行公证。五是推行改造资金监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建立“三旧”改造资金监管制度或银行保函制度,加强对改造资金的监管。六是完善年度考核办法。合理选取多个指标综合考评各地“三旧”改造工作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及其他相关奖惩措施的依据,促进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三旧”改造工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