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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 供应管理解决制造业企业用地 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时间 : 2018-09-17 17:16:37 来源 :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文号 : 东国土资〔2017〕384号 【字体: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降低制造业成本的政策措施,加快解决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的函》(粤国土资利用函〔2017〕257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贯彻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7〕89号)以及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关于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管理,解决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降低制造业成本的政策措施,以省国土资源厅选取我市开展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为契机,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扩大工业、仓储等产业用地有效供给,降低制造业企业用地成本,为制造业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提高效益提供更加有力的土地资源要素支撑。

  (二)基本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用好、用活、用足相关支持政策,加快理顺一批制造业企业历史遗留用地的不动产产权关系,破解企业融资、上市、资产重组等方面的障碍;支持制造业企业通过宗地合并或分割、缩减用地红线以及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企业规模与效益的“原地倍增”、“减地倍增”。

  二、优化新增工业用地供应管理,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

  (一)推进弹性年期出让。鼓励和引导镇街(园区)根据产业生命周期、企业资金实力和意愿等,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内,合理确定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属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市重大项目和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项目的,最高可按50年出让;其他项目原则上按20年出让,确需提高出让年限的,由镇街(园区)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定,以市政府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工业用地采用弹性年期方式供应的,可按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确定出让底价。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底价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属于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国家规定的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提高产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对产业用地实施连片开发,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包含提高容积率、宗地合并或分割、缩减用地红线、调整建筑高度、建筑密度或绿地率等一种或多种变更情形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商业、住宅、物流营业网点、电子商务等经营性用地以及科研用地等,不得纳入此范畴)。制造业企业应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批准文件,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各项用地变更手续。对宗地进行合并归宗的,合并各宗地的土地用途、所有权性质应一致,合并后宗地的使用年限遵循“就低不就高”原则,依据合并前剩余使用年限最短的宗地确定;建筑物跨压多宗用地,且宗地分属不同土地使用权人的,允许先转让至同一受让人、再办理宗地合并手续;登记在同一土地使用权人名下的相邻宗地,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名称变更的,允许同步办理宗地合并和土地使用权人更名手续。

  四、加快完善用地产权手续,促进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

  (一)支持补办供地手续。制造业企业自有或收购的工业厂房,土地产权手续不完善的,先纳入补办备案台账,再按照已建房屋补办政策完善相关手续。对经认定属于2006年8月31日前已建成的,在依法完善征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供地手续。

  (二)支持集体土地转国有。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原合法使用并已建成投产的集体工业用地,可按照《关于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国土资〔2017〕285号)的规定,在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协议出让至试点企业。

  (三)支持利用零星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支持市、镇两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将其原合法使用的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旁边无法独立分宗、不能单独出具规划条件的边角地、天窗地等零星用地,在依法完善建设用地征收、农转手续后,纳入原用地一并规划,以协议方式出让至试点企业(政策有效期至2018年9月24日)。增加的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原批准用地面积的10%,且最高不得超过10亩(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的,由镇街(园区)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定),使用年限、用途等与原批准用地保持一致。为防止套用政策,变相扩大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镇街(园区)应就拟增加的用地部分是否属于零星用地征求规划部门意见,经规划部门确认后,制造业企业再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以及规划批准文件(规划红线范围包括原批准用地和增加的零星用地),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供地手续。

  五、强化保障措施,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镇街(园区)、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门户网站、微博、公众号、电视、报纸等多种途径,对支持制造业企业解决用地历史遗留问题、降低用地成本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全方面、多角度宣传,确保企业真正吃透、吃准相关政策精神,增强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抓住政策机遇切实解决一批历史用地问题。

  (二)加强协调配合。解决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涉及规划、国土、住建、房管等多个部门以及属地镇街(园区)、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等多个主体,相关各方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业务指导和支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简化手续、优化服务,为企业解决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提供全方位保障。

  (三)加强工作监管。各镇街(园区)、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各项支持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办理要求,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严防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对属于“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享有的专项优惠政策,要严格控制范围,不得扩大至其他企业,市倍增办要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企业是否属于“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进行确认,确保相关扶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四)加强跟踪评估。各镇街(园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评估,认真总结相关试点经验,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映,确保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工作规范开展、风险可控,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