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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实体经济十条”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 : 2018-11-08 14:57:15 来源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 : 惠市国土资〔2018〕818号 【字体: 【打印】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建设制造强省,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以下简称“实体经济十条”),惠州市人民政府也印发了《惠州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惠府〔2017〕162号,以下简称“惠十条”),为促进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更好地落实上述政策,市局研究形成了《“实体经济十条”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体经济政策的重要意义

  “实体经济十条”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振兴实体经济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降低企业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又一创新性措施。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进一步将落实“实体经济十条”用地政策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更加主动地服务振兴实体经济发展的大局。

  二、进一步加大实体经济发展用地保障工作力度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对照《“实体经济十条”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省、市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精神,主动对接用地需求,优化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土地供应时序,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及时落地。准确把握鼓励盘活现有建设用地发展实体经济的政策要义,主动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产业结构和土地利用结构双调整双优化。

  三、加强用地政策的宣传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实体经济行业主管部门、用地主体宣传用地政策,做到广而告之。要注意发现、总结落实用地政策的成功经验、典型做法,并加强宣传、交流,营造更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市场环境,提升落实用地政策能力水平。

  

  

  附件:“实体经济十条”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30日

  


  

  

  “实体经济十条”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一、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等规划指导下,按照“总量控制、分区优化、组团集聚、分类定策”的原则,配合住建部门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即一定时期内需要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工业用地范围线,以保障工业用地总规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稳定工业用地市场预期。

  二、加大工业用地保障力度

  (一)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在制订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通过合理评估当年工业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工业用地供给比例不少于40%,确保工业用地项目需求。

  (二)“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先进制造业项目;纳入省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在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上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市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奖励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县(区)。

  三、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

  对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高、用地集约节约、发展前景好、省市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其增资扩产用地并享受优惠地价,土地出让底价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适用该政策,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属于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二是用地要集约,即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四、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一)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大力推进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

  (二)鼓励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可在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的前提下,按20年、30年、40年或50年等,灵活确定出让年限。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可按出让年期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

  (三)按照《惠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建设和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孵化器、科研项目用地性质明确为工业用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参照工业用途评估并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四)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发展与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服务、大数据、生产性服务业融合的新业务、新业态,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期满后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五、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

  (二)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三)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