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普法内容 重点开展《民法典》物权篇特别是涉及不动产物权的普法 | 普法对象 | 普法目标 | 具体举措 | 责任部门 | 责任领导 |
民法典物权篇章节 | 民法典条文 |
1 | 第一章通则一般规定 | 第205至208条 | 1.广大人民群众; 2.行政相对人(复议申请人等); 4.我省自然资源系统相关工作人员 | 民法典普法的总体目标:通过《民法典》普法,明确行政边界,依法行政维护民众合法权益;助力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更加有序、社会更加和谐。 年度阶段性目标和效果:开展《民法典》普法相关活动,学习掌握《民法典》与自然资源管理有关的内容,保障《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顺利实施。 | 1.将《民法典》列入我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以召开厅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的形式,邀请民法专家开展全省自然资源系统民法典专题讲座。 2.在厅微信公众号开展《民法典》中涉及自然资源的有关规定的宣传。 3.在我厅公共场所张挂《民法典与生活同行》宣传海报。 4.采购一批《民法典》和《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全三册)》发放给厅机关各处室学习。 5.根据省普法办的统一安排,在厅微信群转发民法典公益普法讲座链接,号召大家观看讲座开展自学。 6.依托省国家工作人员网上学法考试系统,组织开展我厅国家工作人员民法典专题学考。 7.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纳入“谁执法谁普法”中开展广泛普法。 | 法规处牵头,厅机关各处室、宣教中心配合 | 法规处:方吉新 (联络员:王燕军、谢一鸣 ) 登记处:韦 红 (联络员:张泰文) 权益处:谭小兵 (联络员:范晶) 利用处:熊进军 (联络员:刘威) 规划处:朱国鸣 (联络员:程培根) 管制处:王功慧 (联络员:陈锋) 修复处:苏琛贸 (联络员:严定有) 耕保处:周琳静 (联络员:陈展鹏) 矿管处:黄启星 (联络员:何隐亭) 海域处:郭 力 (联络员:朱峰) 宣教中心:黄华坤 (联络员:陈华耀) |
2 | 第二章第一节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登记 | 第209至223条 | 法规处、登记处 |
3 | 第二章第三节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其他规定 | 第229至232条 | 法规处、登记处、利用处、管制处 |
4 |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 第233、234、239条 | 法规处、登记处、权益处、利用处、管制处 |
5 | 第四章所有权一般规定 | 第240至245条 | 法规处、登记处、权益处、利用处、管制处 |
6 |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 第246至270条 | 法规处、登记处、权益处、利用处、管制处、矿管处、海域处 |
7 |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第271至287条 | 法规处、登记处、规划处、管制处 |
8 | 第七章相邻关系 | 第288至296条 | 法规处、登记处、规划处、管制处 |
9 | 第八章共有 | 第297至310条 | 法规处、登记处、利用处、管制处 |
10 |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 第311条 | 法规处、登记处、权益 |
11 | 第十章用益物权一般规定 | 第323至329条 | 法规处、登记处、权益处、利用处、管制处、矿管处、海域处 |
12 |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330至343条 | 法规处、登记处 |
13 |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344至361条 | 法规处、登记处、权益处、利用处、规划处、管制处、修复处 |
14 |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 第362至365条 | 法规处、登记处、利用处、规划处、管制处 |
15 | 第十四章居住权 | 第366至371条 | 法规处、登记处 |
16 | 第十五章地役权 | 第372至385条 | 法规处、登记处、权益处、利用处、管制处 |
17 |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 第388、393条 | 法规处、登记处 |
18 | 第十七章第一节抵押权一般规定 | 第394、395条,第397至400条,第402、407、409、417、418条 | 法规处、登记处 |
19 | 第十七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 第424条 | 法规处、登记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