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深圳市锋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12615X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颂德国际(办公楼)1904B
法定代表人:蔡英泽
本机关于2021年8月16日对你公司涉嫌变造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施工资质证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1年5月,你公司明知本公司不符合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施工资质的条件,仍变造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施工资质证书等材料,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施工资质证书,并于申请后销毁了变造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施工资质证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蔡雄文的询问笔录;
2.蔡英泽的询问笔录;
3.蔡东的询问笔录;
4.张锦龙的询问笔录;
5.张锦龙提交的《情况说明》;
6.深圳市锋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施工资质材料;
7.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施工资质证书(编号:44B2019240013)
8.深圳市锋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规定,构成变造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施工资质证书、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影响较小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影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等有关规定,鉴于变造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施工资质证书已销毁,调查过程未发现你公司从中获取违法所得,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罚:吊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施工资质(证书编号:44B2019240013),处以人民币8万元罚款(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