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17:03:09 来源:本网 文号:编号:粤自然资案处(罚)〔2020〕6号 【字体: 【打印】

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于2016年在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地建设常平镇河西公园,公园内建设道路、停车场以及景观池塘占地面积28.61亩,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7.85亩、一般耕地3.19亩、其他农用地7.57亩。造成了17.85亩永久基本农田、3.19亩一般耕地受到重度损毁。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常平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更新办负责同志的询问笔录;

  2.常平镇河西公园项目决策文件、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材料;

  3.土地出租方负责人的询问笔录;

  4.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租赁合同》复印件;

  5.项目实施方有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

  6.涉案土地所属辖区的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人询问笔录;

  7.东莞市自然资源部门的工作情况说明;

  8.现场勘测笔录;

  9.《东莞市2018年度卫片1791号图斑外业勘测及内业叠加分析报告》;

  10.《东莞市2018年度卫片1791号图斑农用地土壤分析鉴定报告》。

  我厅已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我厅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常平镇桥梓村和塘角村,未经批准禁止在139亩现状为农用地、未利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0.07亩建设用地上新建建(构)筑物;

  2.限期拆除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其中涉及耕地的要恢复原种植条件;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的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且损毁17.85亩(11900.0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即11900.00平方米×(28+20)元/平方米×2=1142400元罚款;

  4.对非法占用且损毁3.19亩(2126.67平方米)一般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即2126.67平方米×28元/平方米=59546.67元罚款;

  5.对非法占用7.57亩(5046.67平方米)一般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即5046.67平方米×20元/平方米=100933.4元罚款。

  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1302880.07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万贰仟捌佰捌拾元零角柒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