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7-07 16:59:36 来源:本网 文号:编号:粤自然资案处(罚)〔2020〕5号 【字体: 【打印】

吴继强:

  我厅于2019年11月24日对你涉嫌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3年在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大洲七围建设“陌上7号农场”项目,占用耕地72.47亩(包含70.80亩永久基本农田),造成10.97亩永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损毁,26.45亩永久基本农田遭到中度损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吴继强的询问笔录;

  2.涉案地块的《农业承包合同》复印件;

  3.土地出租方签字人员的询问笔录;

  4.“陌上7号农场”分租人普英民的询问笔录;

  5.涉案土地所属辖区城管分局副局长卢国雄的询问笔录;

  6.涉案土地所属辖区街道办副主任梁啟滔的询问笔录;

  7.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的工作情况说明;

  8.现场勘测笔录;

  9.《佛山顺德伦教陌上7号农场农用地土壤分析鉴定报告》;

  10.《佛山顺德伦教陌上7号农场外业勘测及内业叠加分析报告》;

  我厅已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厅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属非法占地及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规定,我厅依法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限期拆除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其中涉及耕地的要恢复原种植条件;

  2.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

  3.对你非法占用且损毁37.42亩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共计2394879.36元罚款;

  4.对你非法占用一般农用地0.14亩的行为,处以1866.6元罚款;

  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2396745.96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叁拾玖万陆仟柒佰肆拾伍元玖角陆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