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3-13 16:53:57 来源:本网 文号:编号:粤自然资案处(罚)〔2020〕2号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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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厅于2020年1月6日对你公司违法制售问题地图产品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违法制售问题地图产品,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地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和合肥海关查发的相应证据;

  2.自然资源部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出具的《地图内容检定意见书》(图检字〔2019〕第58号);

  3.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4.你公司接受委托生产地图产品的订单;

  5.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我厅已于2020年2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你公司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的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罚内容无异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和《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制售问题地图产品行为;

  2.没收全部问题地图产品;

  3.处以罚款5万(伍万)元;

  4.没收违法所得5810(伍仟捌佰壹拾)元;罚没款合计55810(伍万伍仟捌佰壹拾)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