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市骏洋绘普科技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0年1月6日对你公司违法制售问题地图产品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9月26日间,违法制售问题地图产品,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地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和合肥海关查发的相应证据;
2.自然资源部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出具的《地图内容检定意见书》(图检字〔2019〕第59号);
3.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4.你公司接受委托生产地图产品的订单;
5.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我厅已于2020年2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你公司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的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罚内容无异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和《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制售问题地图产品行为;
2.没收全部问题地图产品;
3.处以罚款5万(伍万)元;
4.没收违法所得7700(柒仟柒佰)元。罚没款合计57700(伍万柒仟柒佰)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