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重磅出台“三旧”改造新政 加快盘活利用各类低效城镇建设用地

时间:2018-04-08 10:55:09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 【字体: 【打印】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于日前印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此加快盘活利用各类低效城镇建设用地。

  意见共分调整完善“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加强土地规划保障、明确“三旧”改造申请条件、加快“三旧”用地审批、规范“三旧”改造供地、加强“三旧”改造实施监管6大项、20条细则,其意见从印发之日的2018年4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前规定与该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意见表明,基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应对拟入库地块是否符合以下入库标准进行认真审核,准确把握“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标准,严格把握用地时间范围及上盖物占地比例,其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地块应当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在旧村庄和旧城镇改造中,宗地数量多且面积小的,可以将相邻多个宗地作为整体入库。对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地块,按照历史用地协议约定的用地范围、规划功能单元、道路、河流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合理确定入库地块范围。

  意见指出,“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已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符合标图建库条件,改造条件成熟、改造需求迫切的地块,特别是贫困村改造用地,可由县级“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土地征收报批材料(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纳入标图建库申请材料连同相关说明(包括项目性质、改造条件及同步办理土地征收和标图建库手续必要性等),上报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审查,经其同意纳入标图建库范围的,方可按程序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对于符合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正常办理条件的新增建设用地,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相关报批。严禁通过违规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的方式,规避正常的征地审批程序。

  意见强调,要加快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没有合法手续且已实际使用的建设用地,上盖物基底面积达到改造项目总面积30%以上,或上盖物占地比例虽不足30%,但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供应法律文书等载明的规划条件,并且拟采取拆除重建、加建扩建、局部拆建、完善公建配套设施等方式改造的,可按照现状地类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具体实施办法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意见加大对产业类改造项目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制定产业类改造项目专项支持措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具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业用地,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按原用途使用的5年过渡期政策。5年过渡期满后,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若项目无法继续经营,原用地单位可按原用途保留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