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19年3月30日) |
国家定项目 |
序号 | 行业主管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资金管理方式 | 执收单位 | 备注 |
1 | 自然资源部门 | 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 | 粤府〔1995〕62号,粤价函〔1996〕32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13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采矿权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
2 | 自然资源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3 | 自然资源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粤税发〔2021〕69号 | 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动工开发的用地单位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税务部门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4 | 自然资源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登记申请人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对小微企业免征;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土地登记证书费全额免收 |
5 | 自然资源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粤府令14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