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政策措施
近日,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我省“三旧”改造工作优化升级。
2009年,在国土资源部的支持指导下,我省出台了《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推动“三旧”改造工作破冰起航。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我省“三旧”改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今年6月底累计完成改造项目4890个、面积28.27万亩,正在改造项目3775个、面积24.94万亩,投入改造资金9866.62亿元,实现节约土地13.36万亩,有效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发展。但随着“三旧”改造工作的深入推进,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逐步显现,同时国家对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我省“三旧”改造政策作进一步深化创新。省国土资源厅在粤府〔2009〕78号文件基础上,以实际问题为导向,经充分调研后制定了《通知》。新规定包括:
一是允许连片改造项目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各地将“三旧”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加强规划协同;对于连片改造项目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零星土地,允许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一并实施改造;允许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确定改造地块的规划条件;对于提供公益性用地的改造项目可实行容积率奖励或异地补偿。
二是健全利益共享机制。明确原土地权利人对于独立分散、未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三旧”用地可以优先实施改造,对于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可以优先收购归宗。“三旧”改造涉及办理出让手续的,均须履行地价评估程序,经过集体决策确定出让底价或应补缴地价款。在旧村庄改造中,严格履行民主协商程序,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可因地制宜采取货币补偿与实物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失地农民。
三是优化“工改商”政策。明确粤府〔2009〕78号文确定的利用出让收益补偿原权利人的政策可以适用于“工改商”类项目。自行改造“工改商”项目需按照规划要求贡献一定比例的公益用地,平衡公共利益和市场利益。涉及合作改造的必须按照公开程序选择合作主体。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工改商”项目应当在改造方案批准后两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将相应扣减所在地市新增用地计划指标。
四是下放审批权。“三旧”用地改造方案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可由省政府授权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省政府保留法定的土地征收审批权。允许改造用地在报省政府审批用地时可同步办理“三旧”改造入库审核等。
五是完善部门配套政策。从财政、金融、住建等部门角度提出了原则性支持政策,并明确要求省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订“三旧”改造相关税收指引。
此外,《通知》对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加强改造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省“三旧”改造工作的操作程序,提升“三旧”改造工作水平,推动“三旧”改造走向常态化。下一步,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实施细则,细化相关政策措施的操作性要求,保障《通知》顺利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