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惠州大亚湾石化区综合能源站项目)的批复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重新上报审批<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惠州大亚湾石化区综合能源站项目)>的请示》(惠市自然资〔2021〕230号)收悉。根据《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粤府办〔2013〕3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83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2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请你局严格按该方案使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
二、本方案拟使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划定的有条件建设区18.907公顷,并同时调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入地块包括1个地块,位于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街道,总用地面积18.907公顷,为围填海造地区域。为实现建设用地规模平衡,相应调出18.907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调出地块包括6个地块,位于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街道,总用地面积18.907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7.5099公顷(其中耕地(含可调整地类)1.37公顷)、未利用地11.3971公顷。
三、请你局按照有关要求在本批复下发30个工作日内做好公告工作,并同步更新市、县级规划数据库,确保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一致。
附件: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涉及地块基本情况表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