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5-01-06 15:22:40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7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0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自然资规〔2023〕7号),原《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不再执行,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成片开发范围有变化,由原要求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调整为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二是增加了方案调整情形,明确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可调整方案。对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规〔2023〕7号文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制订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二)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要求。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主体、方案内容、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要求。一是关于编制主体。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东莞、中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4个或以上镇(街道)所在区域为单位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二是关于方案内容。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具体内容和要求、公益性用地比例要求,明确方案编制数量、成片开发拟征收地块范围划定、方案实施计划、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三是关于征求意见。规定征求意见的对象范围、同意比例要求等。

  (三)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要求。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主体、申请材料、专家论证、审批程序、关于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情形等要求。一是关于审批主体。明确省、市、县三级审批主体和要求。二是关于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方案(文本、图件等)、征求意见情况、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有关材料等。三是关于专家论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库。四是关于审批程序。明确省、市、县三级审核、审批、备案等的要求。五是关于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情形。规定不得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开发区、产业园、国家级新区不存在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情形,已实施的方案不存在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计划安排等要求。

  (四)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调整要求。规定允许调整方案的情形、审批和备案程序、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要求、自然资规〔2020〕5号文和自然资规〔2023〕7号文衔接要求。

   (五)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监督管理要求。要求受省政府委托批准机关依法依规开展审批,不得将承接的审批权进一步委托下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建设活动,严格落实公益性用地有关要求。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确保相关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重点解读

  (一)关于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二)关于方案调整要求。自然资规〔2023〕7号文规定,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可调整方案,并明确审批和备案规定。对此,《通知》明确调整实施进度安排、核减成片开发用地范围、在原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增加拟征收地块、在原批准的成片开发用地相邻周边扩大成片开发用地范围等4类调整情形的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审批、备案等要求。


  政策原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