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说明
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5号)和《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开始实施。在此背景下,原省海洋渔业厅2018年8月印发《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规范》(粤海渔规〔2018〕4号)已不适应“全面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制度”的要求。
机构改革后,我省围绕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两权合一”挂牌出让开展实践探索,先后直接组织4宗海砂挂牌出让,并指导湛江市完成4宗海砂挂牌出让,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细节,已经逐步形成一套成熟、可行的操作流程。同时,按照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我省已将海砂出让工作全面委托地级以上市组织实施,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沿海各地市海砂出让管理工作,在《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规范》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工作规范》(下称《规范》)。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前期准备工作
明确了海砂项目出让前期工作的分工,实施步骤及具体内容。《规范》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编制全省的海砂开采规划。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就海砂开采选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海砂资源储量核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海上交通安全影响分析等七项前期工作报告(方案、评估)。海砂出让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由省自然资源厅提请省财政统筹安排。
(二)出让方案编制及审批
明确了海砂项目出让方案应当包含的内容以及审批流程。《规范》规定,海砂出让方案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应当包括挂牌出让公告;宗海界址图、位置图;竞买须知;项目基本情况表;竞买申请书(样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样式);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合同(样式);前期工作编制的相关报告和评审结果等其他有关材料。同时,对挂牌出让的底价设定作出相关要求。
(三)出让方案组织实施
明确了海砂项目挂牌出让的标准流程。《规范》规定,挂牌出让方案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海砂挂牌出让中涉及交易场所、挂牌公告发布、竞买保证金缴纳与退还、竞买人资格审查、成交确认、成交公示、协议签订等具体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不动产登记和采矿许可
明确了海砂项目挂牌出让后续的相关工作。《规范》规定,海砂出让成交后,由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开采项目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海域使用权期限和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需衔接一致。并将相关证件、文件抄告交通(港口、航道)、海洋综合执法、海事、海警等部门及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
三、实施时间
自2023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原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挂牌出让工作规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