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年5月27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养老问题解决好,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字〔2019〕3号)。我省同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省65岁以上人口已达1081.3万,占总人口比重为8.58%。当前,我省养老服务结构呈现“90-7-3”的特点,即90%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料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服务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经过调查研究,我省一些地方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中存在规划统筹不够、用地价格高且供应方式单一、存量资源盘活难等问题。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我省养老服务结构特点,解决好机构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缺口问题,出台务实管用的规划建设和用地政策措施,有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个部分十二条。
第一部分是加强规划引领作用。《通知》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指导作用,明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中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需求的具体要求,以及相关规划的衔接机制,确保各地合理规划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有效保障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及其设施需求。
第二部分是保障新增建设需求。一方面,明确省统筹保障非营利性养老设施项目及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养老设施项目土地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市优先保障其他养老设施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另一方面,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明确的建设时序和民政部门提出的建设需求,通过加大公示力度、明确并落实配建要求等措施,加大对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和建设的保障力度。
第三部分是优化土地供应方式。按照充分保障需求,多渠道多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供应养老服设施用地的具体程序。鼓励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商业、住宅用地时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普惠性养老服务设施”供应模式;明确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底价确定方式。
第四部分是支持利用存量资源。一方面,根据各类“三旧”改造项目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措施:一是明确要求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旧城镇、旧村庄项目,应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方式、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运营管理等要求;二是“工改商、住”等改造项目无偿移交政府的土地或设施,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三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将本村权属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其他用地纳入旧村庄改造项目,协议出让给公开选择的旧村庄合作改造主体,用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另一方面,明确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按规定实施过渡期政策。
第五部分是加强服务和监管。明确了涉及养老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抵押的相关要求和程序,依法保障养老服务设施权能。同时,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监督检查等联合监管机制,确保养老服务设施有关政策要求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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