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承接国家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1-02-08 15:31:42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精神,根据《广东省承接国家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厅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广东省承接国家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3月初,国家连续出台《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向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委托建设用地审批权、用地预审权和先行用地批准权。

  为贯彻落实国家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5月11日,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承接国家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粤府〔2020〕27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省自然资源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国家关于试点实施委托用地审批权的要求,制定出台用地审查细则、会审制度等配套政策,进一步细化用地审查规范,统一用地审查标准,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用地审批提质增速。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并经省政府同意,近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东省承接国家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细则》,对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自然资源部委托的用地预审权和先行用地审批权涉及的审查、审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国家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审查审批职责、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建设用地先行用地批准流程、审查审批要求、编号及用章管理及附则八个部分。

  第一章节:总则。明确了《实施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授权委托范围以及相关审查制度建立等要求。

  第二章节:审查审批职责。明确建设用地审批、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等审批事项涉及的省市县三级审查、审批职责。

  第三章节: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明确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从市县组卷和审查、上报用地申请、省级审批以及印发用地批复的流程和时限要求。

  第四章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明确自然资源部授权和委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从市县组卷、审查、省级审批以及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流程和时限要求。同时,针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区位和规模与用地预审不一致的情况,进一梳理出建设项目需要重新办理用地预审的四种情形,明确占用规模和区位未发生变化的行政区域可不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第五章节: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批准流程。明确自然资源部委托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批准事项从先行用地申请、市县组卷和审查、省级审批和印发先行用地批复的流程和时限要求。

  第六部分:审查审批要求。梳理省级审查要点类型及审查方式,进一步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的占用、补划或论证、调整等要求。

  第七章节:编号及用章管理。按照放权方式和不同审批事项划分,对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权、国务院委托用地审批权限、自然资源委托用地预审权和先行用地批准权四项审批事项,明确批复意见使用的空白公文稿纸和公章以及编号规则。

  第八章节:附则。一是明确本文格式模板和省级收件清单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印发。二是明确施行日期和解释权。

  三、《实施细则》的出台意义

  《实施细则》是在《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实施范围和审批流程,提出严格审查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的要求,一方面有利于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好地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开展国家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组卷和初审工作,提高用地审批组卷质量。另一方面,有利于规范省级审查标准,减少自由裁量,在依法依规审查的前提下,压缩省级审批时限,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相关原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承接国家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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