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时间:2019-01-30 23:52:57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19年1月30日印发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文件制订的背景、主要内容和要求等,简要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订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解决审批环节多、时间长、随意性大、公开透明度不够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为人民群众服务水平,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

  二是落实上级机关工作要求。《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规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部级登记发证采矿权申请出具的核查意见是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之一,其中第(十三)项规定,省级及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第(三十)项规定,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因此有必要对省级及以下的相关工作进行明确,以便上下级之间工作有效衔接,步调协调一致。

  二、主要内容说明

  《通知》主要依据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采矿权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完善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规定。现分别予以说明:

  一是明确出具采矿权登记核查意见要求。15号文将采矿权登记核查意见列为申请材料,有必要对核查程序、内容等方面作出指引和规范。

  二是规范采矿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关于第三类矿产采矿权出让前的储量核实工作与采矿权出让工作衔接问题,一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予以指引,因此有必要予以规范。

  三是建立采矿权出让信息报送渠道。由于技术原因,目前采矿权审批登记工作仍未能全面实现数据共享、并联审批。此项规定具有临时性,在网上审批系统真正实现上述功能之前,有必要要求下级机关先通过这种方式报送相关出让信息。

  四是完善扩大矿区范围管理规定。采矿权扩大部分矿区范围属于新划定的范围,应参照采矿权新立的规定进行审查,即需要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职能对该范围是否与相关法定禁止开采区重叠提出核查意见。同时为了避免被当作非法勘查看待,采矿权人开展补充勘查核实储量的工作需要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因此在此提出了指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和16号文的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的,只要条件具备,由登记管理机关与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无需单独进行审批。现实工作中有下级机关未能充分理解上述规定,因此在此给予指引。

  地热、矿泉水采矿权三级保护区的边界受取水口位置的影响,本通知给予此类采矿权一次特定条件下扩大矿区平面范围的机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是严格采矿权人资格管理和采矿权变更登记。16号文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但对于采矿权人不符合该资格条件的已设采矿权,并未提出有效的解决途径,本条规定为采矿权人提供了倡导性的指引,不具有强制性。对于应重新办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的情形,本通知也给予了明确。

  六是加强采矿权注销管理。采矿权过期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是长期困扰登记管理机关和基层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客观因素是登记管理机关不具备及时判断矿山是否需要关闭的条件,对未及时提出闭坑申请的采矿权人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此处结合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工作,就加强采矿权注销管理工作方面尽量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参考和指引。

  七是其他有关事项。本部分内容对我省第三类矿产、采石场、地热、矿泉水开采方式的界定予以明确;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已设采矿权与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地平面上重叠但垂直空间上不重叠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一个比较有效的解决办法;从既保障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又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对具有可再生特性的地热、矿泉水采矿权,提出一个合法合理有偿处置的补充规定。

  三、解读途径和时间

  本解读文件已随《通知》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同步发布。

  原文链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