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流程》政策解读

时间:2018-11-23 16:34:18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文号: 【字体: 【打印】

  一、起草背景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规定,省管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委托地级以上市开展。为规范地级以上市开展省管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省自然资源厅于2018年11月27日印发了《广东省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流程》(以下简称《流程》)。

  二、主要内容

  《流程》根据《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规范[201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际情况,从验收申请、编制报告、验收、验收结果以及后续工作等方面对地级以上市承接省级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流程作了具体规定。

  (一)验收申请。《流程》明确了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条件、申请提交时间、材料要求以及材料审核要求。与《管理办法》对比,一是《流程》针对的是省级权限批复的填海造地用海项目和含有填海用海类型的建设项目;二是《流程》中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的受理单位为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三是《流程》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做了具体的处理规定。

  (二)编制报告。《流程》明确了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报告编制时间、内容和成果要求以及测量的监管要求。与《管理办法》对比,一是《流程》明确了验收测量报告的编制要求;二是《流程》将验收测量报告内容中的“填海面积测量情况”进一步明确为“成陆土地的空间坐标相关信息”。

  (三)验收。《流程》对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材料的提交、验收组织、验收主要任务和验收步骤作了详细规定。与《管理办法》对比,一是《流程》在验收任务中增加了“填海成陆土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的审查要求;二是《流程》对验收步骤作了详细规定。

  (四)验收结果。《流程》明确了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合格或不合格条件,以及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要求。与《管理办法》对比,《流程》增加了“自然资源部门对围填海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把围填海项目是否按要求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重要依据,凡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的要求。

  (五)后续工作。《流程》明确了测量数据管理、批复材料备案和证书办理等后续工作要求。与《管理办法》对比,一是《流程》增加了对测量数据的管理要求,要求将测量数据反馈至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机构,并同步共享给同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二是《流程》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和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有关要求。

  三、实施时间 

  《流程》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s://nr.gd.gov.cn/gkmlpt/content/0/607/post_607747.html#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