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水田指标管理使用的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8-10-26 14:43:06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文号: 【字体: 【打印】

  一、政策出台背景

  十九大以来党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有效保护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特别是水田占补平衡显得尤为重要。我省作为全国优质耕地分布的重点区域,优质耕地特别是水田的分布广,数量多,比重大。当前各类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城镇发展建设难以避免需要占用到水田,而我省目前耕地储备指标中水田指标缺乏,要落实“占水田补水田”难度非常大。

  部于2017年12月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对耕地占补平衡提出了新的管理方式和要求。在党中央战略新部署和国家部委管理新要求的条件下,妥善处理我省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进一步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规范水田指标的管理、使用和流转显得尤为重要。

  二、制定办法主要目标

  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规范明确水田指标储备、使用、交易、监督检查管理,为全省严格执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提供政策指导和制度保障。

  三、文件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

  (三)《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21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272号)

  (六)《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2号)

  (七)《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跨地级以上市耕地储备指标网上公开竞价交易规则〉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3〕20号)

  (八)《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水田指标预购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7〕196号)

  四、重点内容解读

  (一)水田指标按照部最新“算大帐”三类指标模式进行分类使用、流转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规定:“根据项目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3类指标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

  按照此要求,本办法明确水田指标在使用时,实行用地报批按建设用地项目从水田指标储备库指标中予以核销相应的水田指标,核销信息随同用地一并报批。水田指标在交易时,交易标的应对水田指标予以单列,原则上不得与补充耕地数量指标、粮食产能指标等捆绑交易。

  (二)建立水田指标对应土地整治项目实地核查机制

  在落实部最新“算大帐”三类指标管理模式,实行水田指标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为加强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保证水田指标真实可用。本办法规定各县(市、区)在年终实行统一“算大账”核销对应的土地整治项目的做法,具体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已获得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使用水田指标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本地区年度核销水田指标总面积。将年度核销水田指标一次性对应到已经验收确认并报备的土地整治项目,形成年度水田指标核销台账。各市、县组织实地核查,确保核销的土地整治项目对应的实地必须达到水田标准,经核实达不到要求的,要在3个月内进行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列入核销水田指标对应土地整治项目范围。

  (三)水田指标交易价格实行分类管理调剂政策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中明确:“可区分情况明确调剂政策,对于重点建设项目限定指标调剂价格、优先予以保障,其他建设项目采取竞价方式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本办法规定:“对省级以上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购买省级持有的水田指标价格设立保护价30万元/亩,其他项目按市场化进行公开竞价”,“省级持有和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的水田指标,交易价格不得低于30万元/亩,不得高于75万元/亩”。通过价格调剂政策,一方面有效降低省级以上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的建设成本,保障项目及时落地,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助力,另一方面通过水田指标公开竞价交易,突出了水田指标的资源价值和占用成本,有利于保护耕地,并让垦造水田地区通过出售水田指标获得资源收益,为当地的农业农村建设资金筹措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

  (四)水田指标交易收入的用途要求

  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为了配合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为乡村振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本办法规定:“省级持有的水田指标交易收入全部上缴省财政,在扣除垦造水田成本、合理投资利润和管理监测等费用后,其余原则上由省统筹用于农村农业建设;市、县政府持有的水田指标交易收入全部缴市、县财政,原则上主要用于农村农业建设和垦造水田后期管护”,通过明确水田指标交易收入的使用方向,把垦造水田工作与乡村振兴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与切实保护好耕地联系起来,做到“取之于土地,用之于土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让我省广大乡村地区享受到资源惠民的好处,为乡村振兴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渠道保障。

  

  

  原文链接:https://nr.gd.gov.cn/zwgknew/zcfg/flfg/gfxwj/content/post_27832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