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和《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通知》两份文件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建设绿色矿山是加快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2015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发展绿色矿业,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提高资源开发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2016年我省发布的《广东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建立省级绿色矿山管理长效机制。新形势下,我省矿业发展要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必须走出一条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碧水蓝天相伴随的新路子,努力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实现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机统一,以绿色发展赢得矿业发展的明天。
按照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重要思想,为更好开展我省绿色矿山建设,我厅起草编制了《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和《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两份文件。
二、起草依据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函》(国土资规〔2017〕4号)中关于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参考提纲。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工作目标。
《工作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省建设韶关市仁化县、河源市连平县2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250家绿色矿山,基本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此外,要求我省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
为加快我省绿色矿山建设,完成目标任务,《通知》从四个部分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提出规定:第一部分为对我省绿色矿山建设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至2020年底,全省建设250家绿色矿山,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第二部分为实施和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和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要求。第三部分申报工作,对申报主体、基本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方面做出规定。第四部分明确该文件的有效期、施行日期和解释权。
(二)关于政策支持。
为落实4号文中的激励政策,《工作方案》从资源、用地、财税、绿色金融等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进行支持,积极协调财政资金,建立激励制度,奖励优秀绿色矿山企业。
(三)关于分工协作,协调推进。
根据4号文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质监、银监、证监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厅、环境保护、质监等有关部门负责本省绿色矿业发展工作的组织推进,专门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市县两级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四)关于工作机制。
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
原文链接:https://nr.gd.gov.cn/gkmlpt/content/0/607/post_607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