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围填海成陆土地利用和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省海洋与渔业厅于2018年3月9日印发实施《关于加强围填海成陆土地利用和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对围填海造地的规划管控,实现对围填海成陆土地的高效利用和科学管理,节约资源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通知》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细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海洋功能区划的衔接要求,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二是严格规范围填海项目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要求,明确围填海项目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是要求沿海各地对围填海成陆土地及时开展零米线调整和海岸线修测,确保零米线和海岸线一致;四是明确围填海成陆土地确权登记规则;五是要求沿海各地加强对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执法监察。
《通知》从规划管控、项目审查、竣工验收、确权登记、岸线调整以及土地执法等方面入手严格控制和管理围填海造地,再次强调加强围填海成陆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一)严格控制围填海活动,坚决杜绝没有实际需求就进行围填海的行为。《通知》第二条规定:“海洋主管部门在审查围填海项目时,应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围填海项目中涉及土地内容的审查,并把围填海项目是否按要求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作为审查的重点。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占用陆地和海域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应相互征求意见,核定用地和用海规模。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围填海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把围填海项目是否按要求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重要依据,凡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这就意味着围填海项目较以往而言多了两道关卡:第一道关是审查是否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第二道关是竣工验收时必须再次审核是否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否则不予通过验收。
(二)及时开展围填海土地调查,确保零米线和海岸线一致,避免交叉管理。《通知》第三条规定:“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沿海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围填海形成的土地及时开展对零米线位置、走向的调整,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意后,纳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未经竣工验收的围填海形成的土地不得纳入。严格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实地认定围填海成陆土地的地类。新形成的岸线待国家统一修测岸线后予以确认,确保零米线和海岸线一致,避免交叉管理。”《通知》所说的零米线为土地调查的控制界线,近年来,我省沿海地区围填海造地活动频繁,经国土资源部同意,省国土资源厅自2012、2015、2016年先后组织调整了零米线,保证零米线与实际情况相符。然而,我省沿用的海岸线自2008年划定以来尚未进行过调整。实际工作中,存在零米线与省政府划定的海岸线不一致的情况,造成了各部门间管理上的交叉。因此,此条措施明确规定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沿海各地要及时开展对零米线位置、走向的调整。同时,要报请国家对新形成的海岸线统一修测,确保零米线和海岸线一致,避免交叉管理。
(三)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建立我省海域使用“直通车”制度,简化审批流程。
1.《通知》第四条规定:“对单个项目建设的,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海域使用权人可凭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材料向项目所在的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同时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上述条款明确,单个项目建设的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凭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材料可直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极大地减少了围填海成陆土地后续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是我省落实“放管服”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
2.《通知》第四条规定:“利用围填海用海形成土地建设的项目,依法需要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此条款意味着围填海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提高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的“含金量”,减少海域使用权人办事环节,缩短了项目建设审批周期,降低项目建设成本。
(四)明确围填海成陆土地经竣工验收后统一纳入土地执法监察管理。《通知》第五条规定:“围填海形成土地竣工验收,并经零米线调整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将零米线调整情况告知相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各县(市、区)土地执法监察部门要将经零米线调整后的围填海形成土地纳入日常动态巡查范围,定期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查处、上报相关土地违法行为。围填海形成土地要纳入年度和季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由沿海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和查处。”此举进一步强调今后围填海形成的土地经竣工验收且零米线调整后,要统一纳入土地执法监察管理范围,定期开展动态巡察,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加大对围填海成陆土地的后续监管力度。
此外,为避免相关税费的流失,《通知》还明确了沿海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划分海域级别,并结合用地性质、成陆土地价差等情况,制定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规定收缴海域使用金,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原文链接:https://nr.gd.gov.cn/gkmlpt/content/0/607/post_6072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