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7-04-20 09:50:00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 【字体: 【打印】

  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立足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执法形势持续好转。但国土资源违法总量仍然较大,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还不够高,被追责的风险和压力持续增大。

  针对这些问题,国土资源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就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作出了安排和部署。这份《意见》传递了哪些信号?有哪些亮点?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坚持“严”字当头,规范执法行为

  严格执法,是执法监察工作永恒的主题。《意见》突出一个“严”字,从严格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突出执法查处重点、加强监督检查三个方面,提出了严肃查处违法问题的具体要求。

  强调履职主体责任方面,《意见》明确,坚持案件查处属地管辖原则,县、市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查处工作主体责任,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并对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或直接立案查处。在强化约束机制方面,《意见》明确,强化对执法查处履职情况的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有案不查等情形,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查处或挂牌督办,直接立案查处。在突出执法查处重点方面,《意见》明确,将违法占用耕地等严重的国土资源违法问题作为执法查处重点,严肃查处,公开通报查处结果。

  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不仅要求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还要求办案程序合法公正。

  为此,《意见》就规范执法监察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完善执法监察工作规定。近几年来,部先后出台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一系列规定,以严格的程序保障依法履职尽责。下一步,还要研究出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规定》,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执法监察工作。二是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的范围、种类、幅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三是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按照规定收集各类证据,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完善案卷立卷归档,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做到执法留痕。四是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照规定将执法依据、执法流程、裁量权基准、处罚决定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五是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重大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探索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确保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合法。

  预防查处并重,科技创新助力

  执法监察工作处在国土资源管理“批、供、用、补、查”整个链条的最末端,前端解决不好,必然人为引发违法问题。将违法问题及时遏制在萌芽状态,有利于降低执法难度和执法成本。为此,在执法机制上,要注重惩防并举,发挥好国土资源管理的整体功能。在执法方式上,要注重日常监管,努力将问题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如何加强源头防控?具体来说,一方面,要更加注重发挥好执法的反馈功能,由个案查处向分析反馈延伸,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及时查找管理和制度上的不足等深层次原因,变被动堵截为主动预防和疏导。另一方面,重点工程、农民宅基地等程序性违法在违法总量中占比较高,这些需求具有一定刚性和合理性,如不能从前端依法予以保障,势必会引发违法问题,必须从源头上研究采取对策措施。为此,《意见》明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违法形势分析和研判,从案件查处中发现前端管理和制度政策中需完善之处,及时健全制度,改进管理。注意了解掌握各类项目动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保障合理的国土资源需求,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防止产生违法问题。

  同时,要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初始,是制止违法、降低损失的“黄金时间”,通过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既能降低执法难度和执法成本,又能有效化解集中打击可能导致的严重对立。为此,《意见》明确,一要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将执法监察的重心下移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所前沿哨所作用,强化基层执法。对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等方式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核查,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二要有效处置违法问题。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要采取责令停止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及时制止;拒不停止的,要采取报告、抄告、通报等措施,做到解决在萌芽。三要改进完善卫片检查,强化查处整改,发挥卫片检查对日常执法的评估检验作用。

  面对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人海战术”和传统的执法手段已难以适应监管任务的需要。为此,《意见》明确,充分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手机终端、微信平台等科技手段,完善立体化的违法行为发现渠道和处置模式。推进执法监察信息化建设,构建信息化条件下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

  落实共同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土地和矿产资源都具有属地性质,也具有公共属性,其监管绝不是国土资源部门一家之事。为此,必须坚持落实共同责任,争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合力防范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意见》明确,加大执法监察相关测评指标在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中的运用力度,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如何落实好协同推进工作机制?首先,要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意见》明确,落实好抄告制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按照规定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共同制止违法行为;探索建立黑名单信用惩戒机制,对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加强内部业务沟通协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不只是执法监察一个环节的责任,而是贯穿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在执法机制上,要注重发挥国土资源管理整体功能,实行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意见》明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细化内部各业务机构的监管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完善内部审批、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强化执法督察协调联动。《意见》明确,加强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建立执法和督察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打出执法、督察的组合拳,提高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管地用地意识。

  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协作配合效率不高。为此,《意见》明确,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批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落实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各项制度。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保障能力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执法监察干部队伍的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执法监察队伍一线作战、手握执法权,全面提高素质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意见》提出,要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组织开展上岗培训、业务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打造执法严明、勤政廉洁、敢于担当的执法监察队伍。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内容繁多,除常规的内业工作外,还有大量的巡查、调查取证等外业工作。为顺利开展工作,《意见》明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执法监察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强和财政、人事等相关部门的沟通,确保执法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到位,为执法监察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考虑到执法过程中执法监察人员经常面临暴力抗法等带来的人身、财产等意外风险,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可以为特岗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规定,《意见》明确,有条件的地方要为执法监察人员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