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意见和预审工作具体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局:
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去年发布施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自1999年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以来遇到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对我省贯彻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和预审工作具体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重要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是确保我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认真学习《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办法》规定。
二、把握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时机
(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必须及时介入,对项目提出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选址建议,把握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这一阶段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对于某些地方性项目,省计划部门需要土地部门先出具意见后再考虑批复立项的应由市土地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供市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意见文件,省国土资源厅可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前作出用地预审意见。
(三)对于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进行的项目;或项目比较简单只做建议书,不需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以上两种情况土地部门就应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前作出用地预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范围和程序
(一)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即“圈外”)的土地,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其中:
1、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的,由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建设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人民政府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同时抄送建设用地单位;
3、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预审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同时抄送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用地单位;
4、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由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预审。
(二)建设项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即“圈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提交的材料
(一)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预审的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预审的请示文件(3份);
2、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用地预审的请示文件(1份);
3、《用地预审申请表》(2份);
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1份);
6、标有申报项目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
7、最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图上标出拟用地的范围)(1份);
8、项目选址位于地质灾害多发区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意见(2份);
9、压占矿床情况(2份)。
(二)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预审的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用地预审的请示文件;
2、《用地预审申请表》;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
5、标有申报项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土地利用规划文本提到该项目的部分;
6、最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图上标出拟用地的范围)。
以上材料各1份。
(三)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审的项目需提交的材料由各市参照以上(一)、(二)所列的材料自定。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内部会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由规划(规保)部门主办,实行内部会审,根据涉及业务确定会审部门。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的内容
(一)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预审时,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应对这些内容做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建设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2、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占补措施是否可行。
3、用地规模是否合理。
4、是否同意用地。用地面积、农转用面积和建设占耕地面积应尽量核准反映在预审意见上。
(二)需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审核时,同样应对上列(一)1、2、3、4的内容做出意见,应对《预审申请表》的内容负责,不能简单写上“同意上报”字样。
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计划指标挂钩
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计划指标挂钩,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由负责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安排。
八、各级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关
(一)受理预审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二、三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用地预审,但要对规划调整提出具体要求,及时做好规划调整方案,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时一并报批。
(二)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未申请预审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
(注:本文件于2002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