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管理的通知
省地勘单位主管局,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协助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的管理,规范专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1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组织做好专项项目申报与预审工作
(一)省地勘单位主管局、省属有关国有企业、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是专项的主管单位,要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下发的申报指南,切实组织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专项项目的申报与预审工作。
(二)经预审后的项目申报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按照有关程序从广东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会审,通过会审的项目汇总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推荐申报。
(三)项目预审工作包括要件预审、技术预审、经费预审三部分。要件预审是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实、严格把关,确保申报要件齐全、材料真实可靠,符合国家要求的申报条件。技术预审是指对专项承担单位的工作基础、项目目标任务、技术方案、预期成果、项目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技术路线、工作方法是否可行,工作安排及经费预算是否科学合理,项目是否具备实施主要条件,预期成果及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合理等。续作项目还应审核工作量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等。经费预审是指根据技术审核情况明确项目的申请补助金额。
二、切实做好专项项目的实施与监管工作
(一)在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财政部预算批复、国土资源部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年度任务书15天内,专项承担单位编写项目设计书,由主管单位初审后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审定。专项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年度项目计划、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严禁转包项目。未经批准,专项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意。
(二)专项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执行相关报送制度,编制半年度、年度报告和专报。半年报于7月1日前经主管单位初审后报国土资源厅,年报于12月30日前经主管单位初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进行监督和跟踪,并将结果及时通报。
三、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一)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应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级财政部门、专项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按照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财务及账务处理;应当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专项资金使用中的问题,加强使用监督管理,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同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考评。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并将结果及时通报。
(三)专项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编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半年报、年度报告和专报,并由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半年报于7月1日前经主管单位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年报于12月30日前经主管单位初审后报省财政厅。
(四)对于预算已下达但无法顺利组织实施的项目,专项承担单位要尽快冻结资金使用,组织项目清算,核实已开展的工作量、工作成果、资金支出等情况,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由主管单位初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上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核后将专项补助资金按预算渠道返回。
四、切实做好项目成果验收与资料汇交工作
(一)项目验收包括野外验收、原始资料验收、成果资料验收、经费结算验收。野外验收由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完成后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并形成野外验收意见。原始资料验收由主管单位在野外验收完成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并形成原始资料验收意见。专项承担单位应在完成野外验收、原始资料验收、竣工结算、资料整理、成果报告编制、项目经费结算编制后将有关项目资料上报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
(二)验收程序及要求如下:
1.专项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初步验收完成一个月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成果并提出验收申请。
2.省国土资源厅收到验收申请10天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验收,出具验收意见。评审验收采用会议形式,专家应涵盖技术、经济类专家,原则上采用广东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库的专家,涉及储量计算的项目应特邀具备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资格的专家。
3.专项承担单位根据专家验收意见书一个月内对项目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由专家组长出具验收复核意见。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专家评审及专家组长复核意见形成项目成果验收报告,报送国土资源部。
4.未通过专家评审及复核的项目,退回专项承担单位予以完善,并补充开展必要的工作,重新组织专家验收。
专项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设计方案及经批准的设计调整方案、经专家核实完成的项目有效实物工作量和其它相关工作、规定的预算标准和国别调整系数编制项目经费结算报告,经由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经费结算报告和提出验收申请。经费结算验收与成果验收一并进行,经济专家需对项目结算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形成项目经费结算审查意见书。
(三)专项承担单位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参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向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及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项目资料纸质及电子文件,获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五、切实加大处罚监管力度
(一)专项承担单位未按照年度项目计划、项目任务书和设计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的,应抓紧整改,并取消该单位下一年申报申请资格。
(二)专项承担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半年报、年报,未及时提交项目地质资料的,取消该单位下一年申请资格,并参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选区评价项目预算下达两年内不提交成果报告的或提交成果报告未通过验收的,预查、普查和详查项目预算下达两年内没完成计划工作量80%,三年内不提交成果报告的或提交成果报告未通过验收的,暂停该专项承担单位申请资格。
(三)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取消该单位三年的申请资格,并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追回、收缴专项资金。
(四)项目评审、验收过程中专家违反项目评审、论证、验收工作的有关纪律和相关保密规定的,取消该专家评审资格,评审结果无效。有严重违纪行为的,通报专家所在单位;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专项主管单位、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的监督、管理和规范,贯彻落实好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和本通知的各项要求。执行中的情况、建议请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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