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促进扩大内需支持现代产业发展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扩大内需支持现代产业发展用地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促进扩大内需支持现代产业
发展用地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粤发〔2008〕7号)的精神,现就促进扩大内需支持现代产业(指粤发〔2008〕7号文中所表述的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农业、基础产业等六大产业)发展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建设用地供地要向产业优化升级和促进扩大内需倾斜,优先保障现代产业项目以及中央和省财政新增投资计划项目(以下合称为“现代产业项目”)用地需求,主动高效做好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用地供应等有关服务工作。
二、科学合理安排现代产业项目用地布局。各地要将现代产业项目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下,优先安排用地,重点予以保障。用地审批权属省人民政府的现代产业项目建设需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新一轮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可按照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相衔接、先补后调以及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原则,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随同农用地转用方案一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优先保障现代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省、市在统筹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适时合理增加现代产业项目的用地指标,优先满足现代产业项目的用地需求。今后两年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列入新增中央及省投资计划的现代产业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立项的现代产业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省安排用地指标。
四、加快现代产业项目用地报批。为促进现代产业发展配套的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前提下,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1、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已取得《选址意见书》;2、用地范围界线、面积、地类、权属清楚准确;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合理合法,被征地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补偿款到位;4、保证在半年内完成整个项目工程的用地材料组织审查上报工作。其中项目用地审批权属国务院的,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报国土资源部批准;项目用地审批权属省人民政府的,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可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对跨多个市、县的线型工程,根据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和符合动工条件等情况,可按地(市)为单位分次报批用地。
五、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1、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前提下,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2、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前提下,原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用于现代产业项目建设的,经原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属出让土地的可按市场评估价补交地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给原用地单位使用;属划拨土地的可补办出让手续或重新核发划拨决定书后给原用地单位使用。
3、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前提下,属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实施改造的旧城区的建设用地需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房地产等项目建设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购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按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与土地使用权人充分协商,按实际情况给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合理补偿。
4、对纳入新增中央和省投资计划的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使用原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增资扩建的现代产业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
5、鼓励使用原集体建设用地。现代产业项目原合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且项目已建成投产的,经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由现代产业企业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并补办供地手续,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支付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等。
6、促进使用闲置土地。现代产业项目确已落实且承诺一年内动工建设的,属使用闲置未满两年的土地,土地闲置费减半收取;属使用闲置满两年以上的土地,可暂不作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理且土地闲置费减半收取。
六、单独设立的研发中心、科研机构以及产品设计和动漫制作产业的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条件前提下,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七、本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