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国家、省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要求和《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规定,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土建设,本厅需结合工作实际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并向社会公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范围
本厅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国土资源管理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或调整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
(三)编制或修改国土资源重大规划;
(四)制定重大或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需要本厅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但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拟定;
(二)本厅人事任免;
(三)本厅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突发事项的应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本厅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社会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以及实施后评估等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实施。
每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目录由各处(室、局)按职责分工研究提出,报法规处汇总并经厅研究决定后向社会公布。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处(室、局)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时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完成期限和具体责任人员,并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按季度向厅党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