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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岸线占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7-09 08:54:00 来源:本网 文号:粤自然资规字〔2021〕4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海岸线占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7月2日


  海岸线占补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推进海岸线整治修复,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海岸线占补制度

  (一)海岸线占补是指项目建设占用海岸线导致岸线原有形态或生态功能发生变化,要进行岸线整治修复,形成生态恢复岸线,实现岸线占用与修复补偿相平衡。2017年10月15日粤府办〔2017〕62号文印发后,在我省海域内申请用海涉及占用海岸线的项目,必须落实海岸线占补。具体占补要求为: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低于或等于国家下达我省管控目标的地级以上市,建设占用海岸线的,按照占用大陆自然岸线1:1.5、占用大陆人工岸线1:0.8的比例整治修复大陆海岸线;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高于国家下达我省管控目标的地级以上市,按照占用大陆自然岸线1:1的比例整治修复海岸线,占用大陆人工岸线按照经依法批准的生态修复方案、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及实施计划开展实施海岸线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占用海岛岸线的,按照1:1的比例整治修复海岸线,并优先修复海岛岸线。海堤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符合自然岸线管控要求,落实海岸线占补;海堤加固维修不实行海岸线占补。新建及加固维修水闸工程参照海堤工程政策执行。

  (二)海岸线占补可采取项目就地修复占补、本地市修复占补和购买海岸线指标占补等多种方式。项目就地修复占补,是指在用海项目批准范围内整治修复海岸线进行的占补。本地市修复占补,是指在用海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整治修复海岸线进行的占补。购买海岸线指标占补,是指在自然资源交易平台上购买海岸线占补交易指标进行的占补。海岸线占补应优先采取项目就地修复实施占补,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无法实现就地修复占补的,要尽可能采取本地市修复实施占补;确实无法实施项目就地修复占补、本地市修复占补的,可采取购买海岸线占补交易指标实施占补。

  采取项目就地修复占补和本地市修复占补的,由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海岸线整治修复工作;采取购买海岸线指标占补的,由出售海岸线占补交易指标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海岸线整治修复工作。本办法颁布实施前作出海岸线占补承诺的用海项目,原则上必须在2022年底前兑现承诺,落实海岸线占补。

  (三)对于自然岸线保有率高于国家和省下达管控目标的地级以上市,通过整治修复后形成的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大陆海岸线和海岛岸线,完成整治修复验收后可以作为海岸线占补交易指标。海岸线占补交易指标统一纳入省级台账管理。

  二、规范海岸线占补实施流程

  (四)占用海岸线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管控要求和节约集约、合理利用的前提下,由占用海岸线用海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海岸线占补方案。采取项目就地修复占补和本地市修复占补的用海项目,海岸线占补方案应包括拟占用海岸线情况、整治修复具体方案、方案实施可行性等主要内容。采取购买海岸线指标占补的用海项目,海岸线占补方案应明确拟占用海岸线以及购买海岸线占补交易指标的情况。

  (五)对于占用海岸线的用海项目,属省直接受理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回复省自然资源厅意见时一并报送海岸线占补方案;属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受理报省审批的,海岸线占补方案要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等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属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和省人民政府委托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用海审批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海岸线占补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强化海岸线整治修复监管

  (六)占用基岩岸线、砂质岸线、泥质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或生态恢复岸线的,原则上应修复同等属性的海岸线,确实难以实现的,新修复形成的海岸线生态价值不得低于所占用海岸线的生态价值。采取项目就地修复占补的,实施整治修复工程不得超过占用岸线的用海项目竣工时间;采取本地市修复占补的,实施整治修复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占用岸线的用海项目取得用海批复后2年。

  (七)因落实海岸线占补实施的海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海岸线整治修复工程竣工后,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纳入所在地自然岸线统一管理。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且超过实施期限的,对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实行用海限批(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用海除外)。

  (八)对于开展红树林等植被种植、进行沙滩人工补沙等无构筑物建设的海岸线占补整治修复工程,可不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属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的项目无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四、明确海岸线占补工作职责

  (九)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实施海岸线占补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占补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谋划,足额保障资金,扎实有序推进海岸线整治修复工作,确保完成海岸线占补各项任务。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行使省级海域、无居民海岛审批职权期间,负责相关用海项目涉及海岸线占补工作的审核。

  (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海岸线占补,指导各地做好海岸线整治修复,并具体组织开展整治修复后形成的生态恢复岸线验收以及海岸线占补交易指标管理工作,定期对各地海岸线占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岸线占补及其配套制度的具体实施,建立本行政区域海岸线管理台账,统计自然岸线长度、海岸线占补等情况,每年将相关数据和海岸线整治修复情况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沿海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岸线生态保护修复监督工作。沿海地级以上市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海堤生态化建设工作。

  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办法、生态恢复岸线验收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制订。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读:https://nr.gd.gov.cn/zwgknew/zcjd/sn/content/post_33417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