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方案审查和评审机构管理
自2017年1月3日开始,实行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报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除采矿项目外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认真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审查工作。各地要进一步优化本部门地质环境管理和耕地保护等内部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做好方案审查工作,并同时做好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方案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承担方案的具体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告。
(三)负责方案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委托开展方案评审涉及的咨询费用列入本部门预算,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及有关规定支付给受委托方,由受委托方包干使用。预算标准应综合考虑方案评审数量、矿山开采规模等因素,由本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向矿山企业或者编制单位收取方案审查费或评审费。
(四)方案评审机构应组织评审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涉及开采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矿山,其方案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地质专业专家不少于4人,土地专业专家不少于3人;涉及开采规模为大型以下的矿山,其方案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地质专业专家不少于3人,土地专业专家不少于2人。评审专家组人员由评审机构按以上要求从相应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其方案的评审专家组人员分别从我省省级国土资源系统水文工程环境地质项目评审专家库和土地整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尚未建立相应专家库的,可以从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二、规范审查工作程序
(一)审查受理
1.申报材料要求
采矿权申请人应向负责方案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方案文本及附图、附表和其他附件(刻录成光盘);
(2)方案信息表(见附件1)、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表、采矿许可证副本或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负责方案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方案审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作出初步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方案审查工作已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办理,采矿权申请人可直接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提交申报材料,也可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事大厅申报办理。
(二)方案评审
1.负责方案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式受理方案审查后,应及时委托方案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依据国家制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等有关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地对方案提出评审意见。地质环境保护要重点评审矿区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内容;土地复垦要重点评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等情况,促进损毁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矿山进行现场踏勘以进一步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的,应按规定组织专家到该矿山实地踏勘。
2.方案评审机构应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交的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见附件2)等有关材料报送负责方案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有疑问的,可通过委托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采矿权申请人了解情况,如因此造成评审机构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评审意见的,评审机构应提前书面告知委托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采矿权申请人。
(三)评审结果公示
负责方案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方案评审意见后,应及时将方案评审意见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负责方案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查结果公告
负责方案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方案评审意见后,及时组织对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机构提交的方案评审意见等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将方案审查结果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方案审查工作应自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方案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机构评审方案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其它有关要求
(一)建立方案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采矿权申请人、方案编制单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要主动申请回避,不能参与方案评审工作。
(二)方案评审机构在方案评审过程中,认为矿山地质环境或土地复垦情况复杂,确有必要的,应提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发现方案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采矿权申请人或方案编制单位提出书面质询意见。采矿权申请人或方案编制单位无故不予答复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评审机构应及时书面报告负责方案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派代表列席方案评审会议。评审机构提交的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存在明显错误的,负责方案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退回重审。
(四)一个自然年度内,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发生2次方案被退回重审的,负责方案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解除与评审机构的委托关系,并向社会公告。
(五)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方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六)本通知有效期5年,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458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报送资料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0〕6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信息表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参考模板)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4月11日
解读链接:https://nr.gd.gov.cn/zwgknew/zcjd/sn/content/post_27833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