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推进广东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广东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6月20日
关于推进广东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广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现就推进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示范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按照省委“1+1+9”工作部署,围绕加强陆海统筹,全面建设海洋强省要求,认真实施海岸带规划,以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示范区建设为抓手,推动海岸带地区高质量发展,严守“生态空间”、拓展“发展空间”、优化“生活空间”,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黄金海岸带和美丽家园。
(二)总体目标。全面落实《广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到2020年,在汕头湾区、粤港澳大湾区(东莞)、湛江湾区建成第一批3个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示范区,并启动建设第二批5个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示范区。海岸带地区生产要素配置和产业结构日趋优化,单位岸线海洋生产总值5.1亿元/公里,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15%,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率大于55%,海洋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大于3%。
到2022年,在柘林湾区、汕头湾区、神泉湾区、红海湾区、粤港澳大湾区、海陵湾区、水东湾区、湛江湾区等8大湾区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示范区。通过示范区建设,整治修复岸线95千米(含海堤生态化45千米),打造魅力沙滩10个,建设美丽海湾11个,滨海湿地面积不减少。海岸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基本形成“一线管控、两域对接、三生协调、生态优先、多规融合、湾区发展”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总体格局,成为生态优良、功能优化、城镇优美、创新引领的地区。
二、深化海岸带管理体制改革
(三)探索海岸带空间管控模式。以海岸线为轴,强化“一线管控”,以分类分段功能管控为抓手,实现精细化管理。落实严格保护岸线管理制度,加强严格保护岸线名录管理,明确保护边界,设立保护标识。推进“两域对接”,统筹海岸线两侧功能和需求,协调海域陆域功能对接。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划定陆海“三区三线”,优化海岸带基础空间格局,推动形成生态、生活、生产协调的总体空间架构,形成陆海协调一致的海岸带空间格局,提高海岸带空间治理能力。
(四)实施海岸带自然资源的统一管理。推进“多规融合”,切实发挥规划总体性、基础性、约束性作用,做到“一张图”管控海岸带。依托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摸清海岸带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资源“家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积极推进海岸带地区海洋生态整治修复、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石场复绿工作。坚持“湾区发展”,按照区位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明确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生态保障要求,合理配置海岸带地区自然资源。
(五)构建以生态空间支撑发展空间的体制机制。探索海岸线占补平衡制度,对于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低于或等于35%的示范区,使用海岸线要按占用自然岸线1米补1.5米、占用人工岸线1米补0.8米的比例开展整治修复,恢复海岸线的生态功能。推进大陆自然岸线指标交易,探索自然岸线异地有偿使用。充分利用“拆旧复垦”“增减挂钩”等相关政策,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海岸带地区发展建设。
三、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示范工程
(六)海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坚持海岸线自然恢复和人工整治修复相结合,对严格保护岸线重点加强受损大陆自然岸线生态修复,对限制开发岸线重点加强人工岸线的改造,对优化利用岸线重点加强海岸功能提升。重点开展海岸生态修复、形态修复与养护、环境整治、滨海景观构建、海岸防护能力建设等工程,保障现有自然岸线形态的稳定,推动人工岸线改造为具有自然岸滩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并将其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粤东地区的示范区突出沙滩修复与养护、海岸非法构筑物清理,粤港澳大湾区的示范区突出滨海城镇景观建设、河口滨海湿地修复,粤西地区的示范区突出渔港防护能力建设、海湾滨海湿地修复。
(七)魅力沙滩工程。组织开展全省170多处沙滩资源调查评估,加强沙滩侵蚀监测防护。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保持沙滩的稳定性,提高沙滩生态系统的自我维持能力。开展重点沙滩整治,以提升沙滩质量、美化沙滩环境、构建滨海景观为目标,打造魅力沙滩,擦亮“广东沙滩”名片。对受侵蚀沙滩有针对性地修建突堤、离岸堤、人工岬角等固沙设施,加强科学论证,实施人工抛沙回填等沙滩养育和养护措施。划定砂质岸线生态空间,加强污染排放管理与监测,清理岸线垃圾及侵占岸线的建筑物。
(八)海堤生态化工程。组织开展全省海堤生态评估。以提升海岸防护能力、修复海岸生态、美化海岸景观、打造亲水空间为目标,推进海堤生态化建设。编制海堤生态化修复方案。以增强植物消浪、抗御台风和风暴潮为重点,灵活运用恢复原貌、软化岸基等多种方式,兼顾景观、湿地、生态多样性保护和休闲娱乐、旅游文化等多种功能,实施生态化修复,建设生态海堤。汕头示范区探索填海区新形成的海堤生态化建设;东莞示范区结合城镇建设需求,以打造海岸带生态公园为目标,进行海堤、护岸的硬质结构改造。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探索拆除连陆岛大堤。
(九)滨海湿地恢复工程。加强保护地建设,有条件的示范区在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代表性生态区域选划建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在示范区适宜地区栽培红树林,提高红树林的质量和服务功能。以虎门、崖门、磨刀门、蕉门、洪奇沥、横门、虎跳门、鸡啼门等珠江口八大口门生态修复为重点,开展河口空间综合整治。支持通过退围还海、退养还滩等方式,逐步修复已经破坏的滨海湿地。2017年底前获批准而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新增围填海项目要优化围填海平面设计,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
(十)美丽海湾建设工程。以示范区海湾建设为抓手,开展海湾综合整治,推动岸绿、水清、滩净、湾美、人和的美丽海湾建设。加强海湾生态廊道建设,推进海湾植被系统恢复。强化海湾水质保护、污水治理,提高生态环境监测和海洋预警监测能力。实施沙滩铺设,清理湾内垃圾、杂物等。整合湾内海岸景观单元,增强景观的整体性,提升滨海空间品质和景观价值。探索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示范区根据所属海湾情况,可分类建设生态保育型、渔乡文化型、都市亲水型、度假旅游型海湾。
四、推动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一)加快现代海洋产业发展。海洋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进一步统筹陆海产业发展,发挥海岸带地区海洋资源优势,把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重中之重,构筑广东产业体系新支柱。优先发展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海工装备、海洋油气、海上风电、海洋公共服务等六大海洋产业。加快湛江示范区海洋生物和公共服务业发展,在汕头建设超大型深远海智能渔场,打造新型渔业示范项目。建设广州、深圳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和广州、深圳、珠海等海洋工程装备基地。加快深圳、湛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
(十二)推动海洋科技创新发展。加强关键技术攻关,依靠科技创新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打造海洋科技创新和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广州、湛江国家海洋高技术产业基地和广州南沙新区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携手港澳打造“广州-深圳-香港-澳门”科技创新走廊。推进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建设。加快天然气水合物钻采船(大洋钻探船)码头及岩心库、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深海科技创新中心基地建设,加强天然气水合物领域技术研发,为天然气水合物产业化提供重要支撑。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加强海洋智库建设和人才引进体制机制建设,形成人才高地。深入推进海洋领域军民融合。
(十三)加强合作开放发展。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加强示范区与港澳合作,发挥示范区在共建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打造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和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中的作用。加大柘林、汕头、神泉等湾区内的示范区参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力度,推动海陵、水东、湛江等湾区内的示范区参与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北部湾城市群建设。推动示范区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发展、人文交流等领域开展务实高效的合作。
(十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推进城市扩容提质。依托渔港、海岛等海洋要素建设沿海美丽特色小(城)镇。加强灾害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完善岸基海洋观测站点、海洋生态调查监控系统,加强灾害预警、风险防控,构建陆海空立体观测监测体系。加快推进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平安海岸带。推进渔港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设现代渔港经济区。
五、完善保障措施
(十五)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重大专项资金扶持,加大对示范区内基础设施、生态修复和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2019-2021年,在海岸线生态修复和重点海湾整治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资金用于示范区建设。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海洋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7号),加大金融投入和服务创新。积极利用省产业发展基金、创新创业基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建立海洋产业发展基金,参与示范区建设。鼓励发展以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等抵押担保的海洋特色贷款产品。
(十六)加强资源供给性激励。进一步优化示范区内项目用地、用海、用岛、用林和规划选址审批流程。引导项目向示范区内已围填成陆区域进行布局,化解围填海存量。支持示范区内工业、仓储等产业中的低效用地原址升级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按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推进通过市场化方式出让围填海、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十七)推动海岸带管理制度建设。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研究开展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地方立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开展海岸带管理地方立法探索,继续指导推动珠海、湛江等地开展海域管理、无居民海岛出让、海湾保护、海岸线保护等立法工作。制定人工修复或自然恢复海岸线的认定标准,规范新增自然海岸线验收程序。建立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生态修复方法和指标体系。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严格设立条件。示范区应位于《广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为县(市、区)行政区或开发区、新区等,海岸带资源优势明显、海洋经济发展基础较好、海岸带综合管理体制和管理水平较高,有示范带动能力。建设内容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海洋强省战略的总体要求。
(十九)规范审核报批程序。示范区以县(市、区)行政区或开发区、新区等为单元进行申请,经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申报材料和示范实施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和实施方案进行评估,综合研究后确定。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新区管理委员会是示范区建设的主体,省有关部门按照分工,积极做好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及时总结经验和宣传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