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海丰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库用地的批复

时间:2022-10-26 16:38:13 来源:本网 文号:粤府土审(授)〔2022〕76号 【字体: 【打印】

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海丰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汕府〔2022〕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丰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库使用3.1654公顷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市海丰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16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上述3.1654公顷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供地方案中的供地方式依法依规供应,并督促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划拨土地。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