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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5-02-27 15:41:26 来源:本网 文号:粤自然资规字〔2024〕5号 【字体: 【打印】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深圳、珠海市海洋发展局,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提升海域管理水平和效率,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5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规范

  一、用海预审阶段

  (一)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海域使用申请人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以下统称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二)评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 提交论证报告。海域使用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跨地级以上市管辖海域的项目,直接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论证报告。

  2. 公示论证报告。受理申请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在组织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公众意见作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和行政审批的参考。

  3. 组织专家评审。受理申请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自公示到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和召开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会,并视情况邀请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港务)、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综合执法、海事、海警等部门参加。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时应同步开展质量评估。评审工作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073号)有关规定。

  (三)办理用海预审

  1.提交用海预审材料。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省管用海项目,海域使用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提交用海预审材料;跨地级以上市管辖海域的项目,直接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1)用海预审申请函;

  (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修改说明、专家评审意见、专家复核意见;

  (3)项目用海图件(包括宗海图、界址点坐标和矢量数据等。涉及分层设权的,还应提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

  2.开展用海预审审查。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受理用海预审申请材料后,应视情况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港务)、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综合执法、海事等部门和下一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意见。

  用海预审审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等)、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

  (2)占用海岸线的,是否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

  (3)项目申请海域有无权属争议或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

  (4)项目用海涉及立体分层设权的,还应审查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不同类型用海活动能否兼容,是否影响基本功能的发挥等。

  3.出具用海预审意见。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用海预审申请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依法需要听证的,出具用海预审意见前应当组织听证。

  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内,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用海预审申请。

  二、用海审批阶段

  (一)提出用海申请

  属地受理、逐级审查的项目,海域使用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管辖海域的项目,直接向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地级以上市管辖海域的项目,直接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

  海域使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函和海域使用申请书(涉及分层设权的,还应在申请书中明确宗海平面界址、高程和海域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空间分层等信息);

  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修改说明、专家评审意见、专家复核意见;

  3.项目用海图件(包括宗海图、界址点坐标和矢量数据等。涉及分层设权的,还应提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

  4.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5.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泄洪区内申请用海的,应当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前取得洪水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二)组织用海审核

  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踏勘,并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洋综合执法、海事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在二十日内完成用海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收到省人民政府转来或海域使用申请人直接提出的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完成用海审核。

  用海审核的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等)、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2.是否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洪安全;

  3.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

  4.申请海域界址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有无权属争议,是否存在管辖异议;

  5.占用海岸线的,是否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

  6.占用自然保护地、红树林湿地和重要湿地的,是否符合相应监管要求;

  7.存在利益相关者的,解决方案是否可行;

  8.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可行;

  9.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海域的其他情形。

  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批准用海的范围、用途、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公示期限内对建议批准的用海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

  (三)作出用海批复

  经审核符合用海审批条件的,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出具用海批复文件。

  三、后续服务阶段

  (一)征收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申请人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后按照要求完成海域使用金缴纳。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由海域使用申请人根据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有关规定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申请。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经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除外),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办理海域使用审批配号与不动产登记

  1.办理海域使用审批配号。省自然资源厅在用海批复文件下达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海域使用审批配号。海域使用申请人将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后,省自然资源厅将海域管理号信息送交承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记载在不动产权证书上。

  2.办理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省管用海项目,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三)组织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

  1.提出验收申请。填海项目和含有填海用海类型的建设项目,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受理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书面通知海域使用权人开展验收测量工作,编制验收测量报告。

  2.组织竣工验收。海域使用权人提交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后,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验收不合格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海域使用权人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海域使用权人没有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3.完善后续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海域使用权人应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审批配号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对竣工验收合格、需补缴海域使用金的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人应按要求补缴海域使用金。

  四、其他

  1.海域使用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用海续期申请。

  2.项目用海申请所需宗海图应由具备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2022年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岸线修测成果。

  3.广州、深圳市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管辖海域内的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参照本《规范》实施。

  4.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按照临时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5.本规范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