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省地图院、国土资源测绘院、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土地调查规划院、国土资源技术中心,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厅财务处和权益处反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7月13日
广东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专项资金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广东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广东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按照广东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广东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绩效优先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安排挂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责任主体负责制。省自然资源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以下简称“财务处”)、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以下简称“权益处”)和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与财政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合规性审核、厅党组会议审定后统一办理专项资金申请及使用的申报事项、专项资金台账的登记;组织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等。督审处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等。
第六条 权益处为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具体工作,对下达用款单位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包括: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项目库管理、预算申报,目录清单、绩效目标、明细分配方案的制定下达;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信息公开等。
第七条各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健全内部决策程序,明确内部责任和分工,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主要负责:
(一)编报本单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决算;
(二)承担本单位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政府采购事项;
(五)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权益处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广东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统筹组织编报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财务处纳入部门预算以省自然资源厅名义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 权益处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结合年度清查项目工作计划,统筹将专项资金分解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所属的项目承担单位,纳入省自然资源厅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资产清查底图制作、专题研究、专用设备购置、补充调查、数据库建设、成果检查验收、成果整理分析及研究、图件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信息管理服务系统、项目组织实施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除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
(六)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经费支出进度要与工作任务的推进相匹配并符合省级财政资金预算支出序时进度要求。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项目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结转资金统筹管理。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专项资金相关支出。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结余资金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当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如项目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调整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权益处对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后报财务处,以省自然资源厅名义报省财政厅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并定期进行绩效自评。
第二十一条 权益处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第二十三条 权益处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财务处根据预算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审处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自然资源厅权益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权益处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