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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构筑 物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6-02 15:00:33 来源:本网 文号:粤自然资规字〔2021〕3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 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 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28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 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 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工作,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 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 别设立的,可以分别确权登记。 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所 有权的确权登记,按照本办法办理。 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 确权登记,按现行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 法批准取得架空于地表之上永久性特定空间的国有使用权,包括 过街天桥、高架道路、城市高架铁路、跨河桥梁、架空走廊等架 空交通运输设施和架空输水(气)管道、渡槽等所占用空间的国 有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取 得地表之下永久性特定空间的国有使用权,包括地下铁路、隧道、 地下输水(气)管道、地下水电站(厂房)、地下采掘工程、地 下人行通道、地下商城、地下车库(站)、地下仓库、地下游乐 场、地下综合管廊、人民防空工程等所占用空间的国有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的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所附建筑物、构筑物 [以下称地上、地下建(构)筑物],是指在地上、地下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确定的永久性特定空间内建设的,权属界线封闭且具 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范围以国有建 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批准范围确定。国 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材料中应当列明地上、地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界线的界址点平面坐标和高程、用途和 使用年限等信息。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同一地 表投影范围内上下重叠。 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的权属范围,按照工程已经竣工验 收的材料载明的建(构)筑物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其中,净高 度大于 2.2 米(含),作为商业、工业、办公、居住等用途的地下 建(构)筑物,可以设立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 

  第五条 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国有建设用地 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划分宗地,其中铁路等交 通工程可按站(场)、区间划分宗地办理登记。地上、地下建(构) 筑物以竣工验收文件和权属界线等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规则划 分基本单元,基本单元可以是地上、地下建(构)筑物整体,也可以区分层、套、间,每个基本单元与所在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 登记单元。不动产登记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第六条 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构) 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建立权属界线界址点的三维坐标,涉 及的权籍调查、宗地图编绘、权属标注等技术规范,按现行有关 规定执行。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工程竣工后,宗地图和房产 图应增加标注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层次和竖向高程,有条件 的可建立三维立体模型。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向有关部门获取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及其所附建(构)筑物规划核实、竣工验收、测绘报告等 权籍调查成果材料的,不得重复调查(测绘)或者要求申请人提 交。 

  第七条 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使用 年限,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等权属来源 材料认定。 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用途依据规划条件、竣工验收材料 认定。 

  第八条 单独办理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注明“地上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或“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字样。 办理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构)筑物 所有权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注明“地上建(构)筑物”或“地下建(构)筑物”字样。 涉及地下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 属证书中注明“人防工程”。 

  第九条 地上建(构)筑物占用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地上建(构)筑物所占用的地表土地使用权应当与地上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同时办理登记,占用地表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 产权属证书的附记栏中填写,面积数字前加注“JD”表示为基底。 地表土地使用权属另外权利人的,应协商取得地役权,申请 地役权登记。 

  第十条 地下建(构)筑物出入口占用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的,地下建(构)筑物出入口所占用的地表土地使用权应当 与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办理登记。 地表土地使用权属另外权利人的,应协商取得地役权,申请 地役权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地下铁路站场内配套开发的商业等经营性地 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经营性地下建(构)筑物,可以按照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 基本单元办理分割转让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者土地 出让合同约定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地上、地下机械式停车场(库)以及地下公共停 车场,应当整体确权登记,不可分割为单个车位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 (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来源材料;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地下采掘工程用地提交采矿许 可证);

  (五)建(构)筑物已经竣工的材料; 

  (六)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等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含宗地图、 房产图及界址点三维坐标);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 单独申请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不需 提供上述第(四)、(五)项材料。 

  第十四条 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构) 筑物所有权的变更、转让、抵押、灭失等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确需改变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的, 应当经过依法批准,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方可申请 办理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构) 筑物所有权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等程序,以及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登记事项,按照现行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珠三角地区各地级以上市,粤东粤西 粤北地区各地级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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