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3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狠抓责任落实
矿业领域实行信息公示制度是落实国务院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自然资源系统多个部门的业务内容,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学习研究并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内容,按照“权责一致”“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统筹好内部相关业务部门的任务分工和监管职责,建立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把信息公示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共享共用的基础性平台,确保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落实共同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同时要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宣传,落实好相关核查人员的人力、财物及经费等保障服务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主动服务,规范矿业权填报公示
(一)认真做好应公示矿业权底数清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要定期做好过期灭失矿业权的清理注销工作,及时在《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提交已注销的相关矿业权数据,同时要认真做好《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辖区内公示矿业权底数的核实工作,按照应公示尽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矿业权的底数。根据自然资源部对以下四类:2020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矿业权和因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最低产能及限产等政策性原因关停的矿业权,不纳入本年度应公示范围的政策要求,请各地认真进行清理核对,将不纳入本年度公示范围的矿业权函报省厅,由省厅统一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禁填报调整。
(二)主动做好业务指导和保障服务工作。因疫情防控影响,自然资源部决定将本年度矿业权人填报公示截止日期延长1个月,由原来的3月31日延长至4月30日,但目前我省各地矿业权人的填报公示率普遍较低,进度较慢。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努力做好业务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可通过电话、短信、发布门户网站与公众账号信息、设立专线、组织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尚未填报公示的矿业权人指导督促,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快填报公示。特别是上一年度填报公示率较低的地方,要深刻吸取教训,狠抓整改,把本年度矿业权填报公示率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安排专人负责重点跟进,确保我省本年度的填报和公示率。同时各地要加强对矿业权人填报信息的抽查,在信息填报期间,发现矿业权人填报和公示的信息不准确、错误或遗漏的,要及时指导督促其在信息公示系统重新更正。省厅将适时通报督办填报公示进度较慢的地方。
三、周密组织,扎实推进抽查核查工作
(一)加强核查工作的组织部署。各地要按照(国土资规〔2015〕6号)的规定和《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部署,切实履行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省级权限委托下放职能,制定科学合理的检查方案,建立由矿管、修复、财务、执法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实地检查队伍,健全完善各地的实地核查人员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好省厅随机抽查和各地专项抽查名单的实地核查工作,按时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和公示实地核查情况,确保10月30日前全面完成信息公示年度抽查核查工作。对实地核查和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履行义务不到位等问题的,各相关部门要按规定要求分类处理、及时督促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认定,确保信息公示共同监管责任的落实。
(二)规范抽查核查组织实施。一是随机抽查。省厅将在信息公示填报公示日期截止后,按不少于5%的比例,在公示系统随机抽取实地核查名单,在系统公示后下发各地,由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各地核查工作完成后,要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结果处理并向社会公示。二是专项抽查。除省厅随机抽查外,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矿业秩序等自行开展专项抽查,但对省厅随机抽查未抽取到本辖区内矿业权的地级以上市,应按不少于5%的比例自行在公示系统进行专项抽查,并按要求将抽查名单和核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各地专项抽查名单由各地级以上市汇总,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函报省厅汇总。三是名单核查。在填报公示日期截止后,各地须在1个月内,在系统上将往年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列入年度实地核查名单,力争实现异常名单实地核查全覆盖,严重违法名单增加核查次数等方式督促整改。四是专项检查。省厅将结合信息公示抽查检查,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绿色矿山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了解掌握各地绿色矿山建设最新情况,督促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整体水平,规范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五是工作创新。各地要结合疫情防控的实际,创新核查检查工作方式和手段,鼓励采用数据分析对比、年度矿产卫片执法、遥感影像、无人机等手段提升核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对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可直接采用网络、书面、视频等各类方法,开展核查工作。六是政策把握。按照《通知》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各地在进行信息公示核查时,不再对矿业权人年度最低勘查投入情况和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具体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最低勘查投入、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具体执行情况不再作为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三)健全完善核查人员库。为规范各地信息公示抽查和实地核查工作,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确保公示抽查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各地要健全完善核查人员库,定期对核查人员库进行调整,及时将人员库中因岗位变动、退休及其他不再适合从事实地核查工作人员调出,增加熟悉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能够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履行实地核查职责,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从事野外实地核查工作的人员入库,确保核查工作能依法依规顺利开展。
四、规范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管理
(一)异常名录。一是当年未填报公示列入的。在填报公示日期截止后,对未按规定进行填报和公示的矿业权人,各地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二是当年抽查核查列入的。各地对随机和专项抽查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拟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结果处理工作,避免核查结果长期处于待处理状态。三是规范列入和移出程序。对当年未填报公示和抽查核查拟列入移出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管理机关需说明原因,形成专门文书,并事先在门户网站和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无异议后再在系统上进行最终列入移出操作处理。
(二)严重违法名单。一是各地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时间满3年、仍未整改移出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应及时做出决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二是各地拟将矿业权人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管理机关应事先进行公示。公示要制作包含:列入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及救济措施等内容的决定文书,同时在门户网站和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并以电话形式告知矿业权人,法定工作时间内在不同时段三次以上无法取得联系,且矿业权人未通过其他渠道反馈信息的,以公示结果为准。
(三)认真梳理核实现状。为确保年度抽查核查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认真开展对已列入异常名录矿业权现状进行梳理核实,存在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按程序移出异常名录。同时要畅通矿业权人移出异常名录申请渠道,及时做好移出申请的核查工作:
(1)已注销或已公告废止的;
(2)已被并入其他矿业权的;
(3)因未按期公示原因列入异常名录,矿业权人已补报公示的;
(4)因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最低产能和限产等原因政策性关停的;
(5)违法违规、义务履行不到位等情况已证实整改完毕的。
(四)及时报备。由于信息公示系统原始设定:严重违法名单,部分矿业权发证和管理权限虽已下放,但系统对异常名录的操作权限仍在省厅,市县没有操作权限。各地级以上市要将辖区内列入移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决定,在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汇总函报省厅。
(五)加强信用监管。各地要按照国土资规〔2015〕6号文的规定,加强对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管理,强化对矿业权人的信用监管。一是要督促其按要求主动整改,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二是各地在受理矿业权延续、变更、转让等行政审批申请时,必须核实矿业权人不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中后方可办理。三是在自然资源专项资金审批、自然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申请审批、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对被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矿业权人依法予以限制,以此督促矿业权人履行职责,提高填报质量。
五、按时上报材料
各地要加强对下级工作情况的督促指导,认真梳理汇总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扎实推进年度抽查实地核查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今年的信息公示工作。同时要按时上报相关材料:一是3月20日前,将以下三类:不纳入本年度公示拟进行禁填报调整的,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拟移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具备5种可移出异常名录情形之一、但需由省厅操作处理的矿业权人名单及相关依据材料函报省厅,由省厅统一操作处理。二是各地自行开展的专项抽查名单,在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各地级以上市汇总函报省厅汇总。三是各地在抽查检查中发现矿业权人存在问题,需由省厅操作列入移出异常名录的,在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函报省厅处理。四是10月30日前,将各地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厅。
附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3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2月26日